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2年度,43號
SCDV,92,重訴,43,200304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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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四三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東門分行
  法定代理人 李憲武
  送達代收人 林玉鳳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等,曾聲請對被告甲○○○等二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
  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折合新台幣捌佰貳拾陸萬捌仟柒佰零叁元
     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玖萬零玖佰伍拾柒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
     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玖萬零玖佰壹拾貳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二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十六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彭洪英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 吳美雲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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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東門分行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