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四三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東門分行
法定代理人 李憲武
送達代收人 林玉鳳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等,曾聲請對被告甲○○○等二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
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折合新台幣捌佰貳拾陸萬捌仟柒佰零叁元
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玖萬零玖佰伍拾柒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
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玖萬零玖佰壹拾貳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二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十六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彭洪英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 吳美雲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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