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二七二號
原 告 北區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培業
送達代收人 陳淑華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報酬,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銀元伍拾肆萬零陸佰陸拾陸元,折合新台幣壹佰
陸拾貳萬貳仟元,應繳裁判費銀元伍仟玖佰肆拾柒元,折合新台幣壹萬柒
仟捌佰肆拾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
新台幣壹萬柒仟柒佰玖拾陸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張(每張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蔡孟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 張淑容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二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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