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2年度,263號
SCDV,92,補,263,200304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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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二六三號
  原   告 伸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德勝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曾聲請對被告福全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銀元壹拾伍萬捌仟柒佰零伍元,折合新台幣肆拾
     柒萬陸仟壹佰壹拾柒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壹仟柒佰肆拾陸元,折合新台幣
     伍仟貳佰叁拾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
     繳新台幣伍仟壹佰玖拾叁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張(每張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十七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蔡孟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 張淑容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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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福全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伸達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