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2年度,241號
SCDV,92,補,241,200304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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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二四一號
  原   告 甲○○
  送達代收人 林思銘律師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服務費,曾聲請對被告園區寬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銀元捌萬叁仟叁佰叁拾叁元,折合新台幣貳拾伍
     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玖佰壹拾柒元,折合新台幣貳仟柒佰伍拾壹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仟柒佰零陸
     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張(每張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十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蔡孟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 張淑容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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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園區寬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