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聲字,92年度,145號
SCDV,92,聲,145,200304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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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聲第一四五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台欣生物科技研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竹分行
            設新竹
  法定代理人 乙○○ 住同右
右當事人間九十二年度執全字第二五九號聲請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
,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 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九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二、本件債權人為保全對於債務人之廠房及設備租金債權請求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 准予假扣押後,迄未起訴,債務人之聲請,自應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十八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謝永昌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B法院書記官 蕭宛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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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竹分行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欣生物科技研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