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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竹簡字,92年度,217號
SCDV,92,竹簡,217,200304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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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竹簡字第二一七號
  原   告 世華聯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訴訟代理人 蕭義忠
  被   告 大民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一瑄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五日裁定命原 告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四日送達原告,有 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一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王佳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B法院書記官 林淑瑜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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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世華聯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民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