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補字,106年度,287號
TPDV,106,消債補,287,20170915,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債補字第287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黃貞珮
代 理 人 張紋綺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9要件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事件,因有如附表所示證據資料 未完備,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禎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鄭舒方
附表:
一、聲請人應提出自民國104 年 6月起迄今之每月實際所得來源 及數額(含薪資、佣金、獎金、津貼及補助)之證明文件( 含身障補助、低收入戶補助、兒少補助等)或資料(如公司 或機關出具之證明、附完整清晰內頁明細並補登資料完畢之 帳戶存摺影本等),且應說明現行工作及平均每月收入數額 ,及提出任職證明文件;並應提出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 部存摺及證券存摺(包括集保存摺、郵局存摺)封面暨完整 清晰內頁之資料影本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二、聲請人應提出各項生活必要支出(含膳食、水電瓦斯、有線 電視、交通、生活雜支、電話費、保險費、醫療費)之計算 方式及檢附相關資料、收據證明等證明文件。
三、聲請人應提出最新健康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及 105年度 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另依聲請人所提出之聯徵中 心之債權人清冊所載,聲請人擔任偉岫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事業單位統編00000000)之股東,請說明聲請人對於該公司 ,現有無任何財產上之權利?
四、聲請人應說明詳細借款原因(例如支應生活需求、經營事業 周轉金等)、經濟困難原因(例如失業、支出增加等),及 於調解不成立後,其還款狀況、還款金額及剩餘債務金額, 並提出還款金額及剩餘債務金額之證明文件。




五、聲請人陳明住所地之房屋即臺北市○○街000巷00號1樓為何 人所有,應提出證明文件(例如建物謄本、所有權狀)。六、聲請人應提出各類個人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費證明,並陳 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七、聲請人應說明除陳報之債權人外,有無其他銀行債權人、民 間債權人或資產管理公司之債權人?如有,請提出全體債權 人名冊(含全體銀行債權人、民間債權人、資產管理公司之 債權人)、與其他銀行債權人、民間債權人、資產管理公司 之債權人間借貸關係證明文件、聯絡電話及地址、相關還款 證明。
八、聲請人如有上開以外之其他財產(如現金、汽機車、金銀飾 品等),應陳報財產清單並提出財產證明(如汽機車行照影 本)、照片、價值證明(如無其他財產亦請註明)。九、以上均請依序提出並加以標示。

1/1頁


參考資料
偉岫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