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八五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任秀妍律師
被 告 合邦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李貴敏律師
洪志青律師
複代理人 劉公偉律師
右當事人間交付股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於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度偵續字第四五號侵占等案件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查本件被告丙○○涉有侵占等犯罪嫌疑,經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中,該 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 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三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四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滕治平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B法院書記官 洪儷容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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