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年度訴字第二五三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伯欣 訴訟代理人 陳永芳 被 告 愛科得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新竹市科學工業園區○○○路三號一樓 兼法定代理 人 許婉瑱 住台北市○○○路三五七號四樓 被 告 品川淳 住 許有中即許廖 住 許有仁即許廖 住 送台北市○○○路○段五一號九樓九00室 許婉玲即許廖 住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由許有中、許有仁、許婉玲為被告許廖玉霜之承受訴訟人,由張伯欣為原告原法定代理人羅吉瑄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一、本件因被告許廖玉霜於民國八十年四月二十四日死亡而訴訟程序當然停止,被告 許廖玉霜之繼承人雖於九十二年二月十日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惟查被告許廖玉霜 之繼承人為許有中、許有仁、許婉玲,有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附卷可參。是應 命繼承人許有中、許有仁、許婉玲及被告許婉瑱、品川淳等人一同續行本件訴訟 ;又本件原告之原任法定代理人為羅吉瑄,現亦已更易為張伯欣,迄今未聲明承 受訴訟,自應由本院一併命由張伯欣續行本件之訴訟程序。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十八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 官 楊明箴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B法院書記官 許麗汝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二十四 日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