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1年度,683號
SCDV,91,訴,683,200304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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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六八三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鍾添錦律師
  複 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楊隆源律師
  複 代理人  楊漢城
右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為追加訴之,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關於精神慰撫金部分訴之追加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五條第 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據原告起訴狀所載,其精神慰撫金部分,係依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請 求,惟嗣後追加,原告經被告另案提出竊佔告訴,致原告被判處有期徒刑四月, 緩刑三年,名譽受損,侵害其名譽權,依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請求,此部 分屬訴之追加,惟與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五條第一項所列各款規定要件不合, 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三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吳上晃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B法院書記官 邱明智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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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