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聲字第六二三號
聲 請 人 巳○○
亥○○○
未○○
壬○○
子○○
丁○○
己○○
寅○○
丑○○
戊○○
丙○○
宇○○
戌○○○
玄○○
天○○
癸○○
辰○○
地○○
酉○○
辛○○
乙○○
宙○○
午○○
卯○○
甲○○
庚○○
共同送達代
收人 李文傑律師 住新竹市○○路一0七號七樓七室
相 對 人 申○ 住
右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管線通行權事件,聲請人曾聲請本院為八 十七年度裁全字第四六四號裁定,並依該裁定提供假處分擔保金新台幣(下同) 一百萬元,茲因聲請人已撤銷上開假處分裁定,並向相對人之戶籍所在地址先後 數次寄發催告函,催告其行使權利,惟均因招領逾期致未克送達。揆諸郵政機關 就郵件先後投遞二次無法投交,始付通知招領,及招領期間為十五日之處理方式
,則上開信函之每次寄發,自投遞以迄退回,時日至少已逾二十日,長達二十日 之期間,相對人均未領取上開信函,如相對人係籍設該址,卻因故暫住另址,應 認相對人已選定居所於實際住居之地,而此居所為聲請人所無從查知,依前揭法 文規定,聲請人自得就上開信函所載通知予公示送達。又若相對人仍住居該址, 惟其始終不願領取上開信函,依前揭法文所示,在不知姓名之狀況下,即得予公 示送達,右述不願領取信函之情形,亦應得類推適用右開法文之規定,就上開信 函所載意思表示予公示送達。否則,相對人藉此規避責任,延滯意思表示生效之 時期,致表意人困坐愁城,且應可決之法律關係懸宕不決,危害交易安全至鉅, 為此,爰依上開法條之規定,聲請裁定准就上開催告函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並 提出存證信函影本三份、信封影本五紙、本院八十七年度裁全字第四六四號裁定 影本一份、本院八十七年度存字第一一七0號提存書影本一份、本院八十八年度 裁全聲字第四三號裁定及確定證明書影本各一份、戶籍謄本一份為證。二、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 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對於當事人之送達,有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之情 形者,得聲請法院准為公示送達,民法第九十七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 第一項第一款固分別定有明文。然查:聲請人所提出之信封影本五紙,其中一紙 寄送地為新竹市○○路○段一六0號,非相對人申○之戶籍地,另四次雖均寄送 相對人之戶籍所在地,惟均以招逾期間退回,是本件相對人僅係因未於期限內領 取信函,而非因遷移不明,致前開存證信函遭退回,尚難遽認聲請人不知相對人 之住居所,或相對人應受送達處所不明;況聲請人前於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五日亦 曾聲請本院對相對人申○為公示送達,案分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三七四號公示送達 事件,經該案承辦法官囑託相對人戶籍所在地之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派員訪查 結果,覆以「經本分局派員查訪申○現仍居住戶籍所在地,惟因積欠多人債務大 門從未開啟,進出均由後門且若有人按門均採不回應,故誤為無人住居」等語, 是經本院於九十一年九月五日為駁回裁定,而前開裁定經向相對人戶籍地即新竹 市○○街二六九號為送達,確由相對人申○本人親收,此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九十 一年度聲字第三七四號全卷查閱無訛,足認相對人事實上仍居住於其戶籍地,並 無遷移不明之情形,核與公示送達要件不符,不得逕為公示送達,是聲請人聲請 應予駁回。至相對人若有無法律上理由而拒絕受領催告函情事,聲請人自應依民 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百三十九條規定為送達,方為正辨。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十五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楊明箴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B法院書記官 許麗汝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十五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