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補字,106年度,276號
TPDV,106,消債補,276,201709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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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債補字第276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鄭瑞文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資料 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何若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謝榕芝
附件:
一、依據聲請人提出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法院前置調解聲請狀、民 事陳報狀所載,請聲請人說明及提出下列事項: ㈠聲請人雖提出調解聲請狀,惟該聲請狀僅記載聲請人之年籍 資料、債權總金額及最大債權銀行之名稱,餘所列事項均未 勾選及載明事由,是聲請人應補提已勾選及載明事由之聲請 狀到院。
㈡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之規定,聲請人尚應提出聲請 更生前2年內( 104年5月至106年4月)時及聲請更生後(即 106年5月起迄今)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載明項目應包 含:⒈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⒉最近五年是否從事 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⒊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 因及種類。⒋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債權人清冊(載 明項目應包含:⒈債權人之姓名或名稱及地址,各債權之數 額、原因及種類。⒉有擔保權或優先權之財產及其權利行使 後不能受滿足清償之債權數額。⒊自用住宅借款債權。有自 用住宅借款債務之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同時表明其更生方 案是否定自用住宅借款特別條款。)及債務人清冊(載明項 目應包含:⒈債務人之姓名或名稱及地址。⒉各債務之數額 、原因、種類及擔保。)
㈢聲請人為聲請更生或清算,曾向臺灣台中地方法院聲請與債 權人進行債務清理之調解,嗣於 104年12月25日調解不成立



。請陳報聲請人嗣後有無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聲請更生或清 算,如有,則應陳報該案件進行之程度及相關案件案號。如 無,則應說明於臺灣台中地方法院調解不成立後未再聲請更 生或清算之原因。
㈣承前㈡,聲請人應提出最近一個月內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 查詢清單、104年度及105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請說明聲請人自104年5月起迄本裁定送達之日止每月收入 來源(含薪資、執行業務所得、佣金、獎金、營利所得等) 及數額各為何?並請提出此期間每月薪資數額「各」為何之 相關證明文件(諸如:薪資袋、薪水條、薪資明細單、附完 整清晰封面暨內頁明細之轉帳存摺影本、雇主給付薪津收據 或證明等);如係計時或計日之工作,並請說明每月工作日 數為何?每日工時長短為何?每月薪資數額係如何計算得來 ?
㈤承前㈣,請說明自104年5月起至本裁定送達之日止,聲請人 除前開固定工作之薪資外,有無兼職或其他收入來源(含薪 資、執行業務所得、佣金、獎金、營利所得等)?如有,應 一併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諸如:薪資單、薪資袋或薪資轉帳 證明、其他雇主給付薪津收據、公司或雇用人出具之在職證 明、附完整清晰內頁明細之存摺影本、收入切結書等)說明 每月實際所得項目及數額為何;如無亦請註明。 ㈥承前㈡聲請人應提出其個人每月必要支出之細項(含膳食費 、交通費、通信費、雜支、醫療費用、水電瓦斯等)、金額 及計算方式。另應提出受聲請人扶養之人共有幾人?關係為 何?每人之扶養費用細項及金額各為何?並應提供支出相關 證明文件(諸如:繳款收據、繳費證明、轉帳交易明細、發 票等)。另應說明受聲請人扶養之人,除聲請人外,有無其 他扶養義務人?聲請人與其他扶養義務人係如何分擔扶養費 用?並請提出受聲請人扶養之人及共同扶養義務人之最新全 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最近一個月內全國財產稅總 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及104年度、105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 資料清單或共同扶養義務人之身分證字號。若扶養義務人中 有未分攤扶養費用者,亦請敘明原因。
㈦聲請人應陳報聲請更生前2年起迄今是否係承租房屋居住? 如是,同住者為何人?有無共同分攤房租?聲請人每月必要 支出租金數額為多少?並請提出現住房屋「每月房租繳付證 明」(諸如:支票、匯款單或帳戶交易明細等);如否,亦 請說明現住居之房屋為何人所有?有無與他人同住?如有, 同住者有無共同分攤必要生活費用?並請提出現住房屋之土 地及房屋登記謄本。




㈧聲請人應陳報其每月應支出勞保費用及健保費用之數額為多 少?並請提供支出相關證明文件(諸如:繳款收據、繳費證 明、繳款通知單等)。
二、依聲請人應詳為說明債務形成之原因。
三、依聲請人提出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 信用報告回覆書所示,聲請人曾參與銀行工會債務協商,惟 嗣後毀諾。是請說明聲請人於「協商時」每月實際所得來源 及數額為何?聲請人「毀諾時」每月收入數額為何?每月必 要支出項目及數額各為何?如有「毀諾時」每月收入、必要 支出之相關證明文件亦請一併提出。
四、請提出聲請人、受扶養親屬名下於「各」金融機構(包括郵 局)全部存摺(包括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附 「完整清晰」封面暨內頁明細影本(須補登資料自開立帳戶 時起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所有內頁均應「連續」,請勿僅 以部分內頁代替)到院為佐。
五、請提出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各類個人保險契約書 、保險費繳費證明、保單質借情形,並陳報該等保單現有保 單價值準備金之數額為何,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六、聲請人、受扶養親屬如領有社會補助、津貼、年金或其他補 助款項,請說明每月領取金額及領取期限,並提出相關證明 文件(諸如:政府機關補助公文、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 申請書函等),如無領取補助款亦請分別註明。七、聲請人應說明聲請人目前究竟有無強制執行或訴訟案件繫屬 於法院?如有,請提供相關證明文件(諸如:法院強制執行 命令或公文、債權憑證、法院開庭通知書等)說明目前執行 情況為何;如無,亦請註明。
八、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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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