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破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破字,90年度,4號
SCDV,90,破,4,200304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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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破字第四號
  破 產 人  福國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勇雄
  代 理 人  羅秉成律師
         詹惠芬律師
  複代 理 人 彭亭燕律師
  破 產 管理人 郭國慶會計師
  債 權 人
  兼 監查人  晶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設新竹工業區○○路四號
  法定代理人  王金賢          住新竹工業區○○路四號
  代 理 人  林主翎   
         趙興偉律師
  債 權 人  豪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設新竹工業區○○路六號
  法定代理人  林心正          住新竹工業區○○路六號
  代 理 人  薛文龍          住新竹工業區○○路六號
         蔡雅惠          住新竹工業區○○路六號
  債 權 人  三陽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新竹工業區○○路三號
  法定代理人  黃世惠          住新竹工業區○○路三號
  代 理 人  江添玉   
  債 權 人  允力工業有限公司     設新竹工業區○○路九號
  法定代理人  李重信          住新竹工業區○○路九號
  債 權 人  建成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設新竹縣工業區○○路一號
  法定代理人  陳光雄          住新竹工業區○○路一號
  代 理 人  周昆玉          住新竹縣新竹工業區○○路一號
  債 權 人  台灣普利司通股份有限公司 設新竹工業區○○路一號
  法定代理人  黃政旺          住新竹工業區○○路一號
  代 理 人  戴志澄   
  債 權 人  和鑫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設新竹工業區○○路二之一號
  法定代理人  張錫強          住新竹工業區○○路二之一號
  代 理 人  李增興   
               
  債 權 人  富士達股份有限公司    設新竹工業區○○路十二號
  法定代理人  杜萬全          新竹工業區○○路十二號
  代 理 人  江傳達          新竹工業區○○路十二號
  債 權 人  中強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設新竹工業區○○路五號
  法定代理人  張威儀          新竹工業區○○路五號
  代 理 人  詹唯芳          新竹工業區○○路五號
  債 權 人  中國產物保險股份有公司  設台北市○○路一00號十至十二樓
  法定代理人  劉正義   
  代 理 人  陳淑儀   
         杜惠平   
  債 權 人  台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竹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光霖   
  債 權 人  明台產物保險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段一號
  法定代理人  陳曉堂   
  代 理 人  翁國棟   
  債 權 人  統一安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段六九號十一樓
  法定代理人  林蒼生   
  債 權 人  台灣中國航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二號十二樓
  法定代理人  王令楣   
  債 權 人  美商美國環球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設台北市○○路○段二○○號十六樓
  法定代理人  陳強    
  債 權 人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五九號
  法定代理人  陳朝亨   
  債 權 人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段五六○號五樓
  法定代理人  蔡承祐   
  債 權 人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大安區○○○路○段二三七
               
  法定代理人  石燦明   
  債 權 人  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段二一九號十二
               
  法定代理人  王事展   
  債 權 人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段五四號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債 權 人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新竹縣分局
               
  債 權 人  新竹縣稅捐稽徵處     設新竹縣竹北市○○里○○○路六號
右當事人間請求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四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
左:
主 文
原裁定原本、正本附表編號7債權人中國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險代位債權新台幣壹仟貳佰陸拾萬元,利息起算日「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四日」,應更正為「九十年九月十四日」。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 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



二百三十九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債權人中國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向破產管理人申報之破產債權,為本院九十 年度促字第一三五三七號支付命令,有該債權人提出之支付命令影本一件在卷可 稽,該支付命令為九十年九月十四日核發,故利息起算點應自九十年九月十四日 起算,本院九十二年二月二十四日之裁定附表7誤載為自九十一年九月十四日起 算利息,自屬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十六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彭洪英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B法院書記官 吳美雲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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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普利司通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豪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福國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晶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建成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和鑫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三陽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士達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允力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