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消債補字第269號
聲 請 人
即債 務 人 陳聖凱(原名陳建志)
代 理 人 何乃隆律師(法扶律師)
複代 理 人 許景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事件,因有如附表所示證據資料 未完備,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芳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馮莉雅
附表:
一、聲請人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 條第3 項規定,預納郵 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1,700 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 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計算式:(4+1 )×10 ×34=1,700 元】}。
二、聲請人應說明其債務形成原因。
三、自聲請清算前2 年(自民國106 年6 月起)迄今在何處打零 工?係擔任何種仲介及顧問?工作內容為何?並應提出105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檢附聲請人於各金融 機構之全部存摺影本(含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 ,請提出完整之存摺內頁,勿僅提出最後一頁,並應註明其 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存摺資料至 本裁定送達之日後)。
四、聲請人應陳報有無領取其他補助或其他津貼(如鄰里長、身 心障礙補助、低收入戶補助、失業補助等)?金額為何?並 應提出明細及證明文件。
五、聲請人應提出每月生活必要支出(含膳食費、交通費、房屋 租金、個人日用品費、健保費、水費、店費、手機通訊費) 之證明文件(最新有效房屋租賃契約、發票、繳費證明或轉 帳交易明細),並說明每月需支出高額交通費之原因、必要
性及證明,如有其他必要支出項目,亦請一併陳報。六、聲請人應陳報房屋坪數大小、共居人與聲請人之關係、是否 有分擔費用?詳細計算方式為何?
七、聲請人應提出其配偶陳愛玉105 年度之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 類所得資料清單。
八、聲請人應提出各類個人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費證明,並陳 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
九、聲請人應提出其最近5 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 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十、聲請人應說明以其聲請前2 年打零工平均每月收入1 萬5,00 0 元,如何支付每月膳食費6,000 元、交通費1,000 元、房 屋租金6,000 元、個人日用品費1,000 元、健保費650 元、 水電費500 元、手機通訊費1,000 元,共計1 萬6,150 元之 必要支出?是否有其他收入來源?是否有受其他人資助?如 有,應陳報聲請清算前2 年內有收入不足必要支出部分,係 由何人資助,並陳報資助者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地址、 資助金額、資助原因、有無提供擔保,並提出證明文件(資 金交付、支領及使用流向之證明)。
十一、聲請人應說明與各債權人調解不成立之原因為何?並請詳 列債權總額、還款條件(如期數、利率、每月應繳金額) 及協商差距。
十二、聲請人應說明聲請人除陳報之金融機構及資產公司之債權 人外,有無其他債權人存在?是否有民間債權人,如有, 積欠之債務為何?並請提出所有債權人(含民間債權人) 之借貸證明文件(如借貸契約等)。如債權人有變更,並 應重行製作債權人清冊到院。
(以上應說明事項請以條例方式分段記載,證物則依序標示編號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