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債補字第268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黃瑞成
代 理 人 彭國書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資料 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何若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謝榕芝
附件:
一、依據聲請人提出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法院前置調解聲請狀、財 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民事陳報一狀所載,請聲請人說明下 列事項:
㈠聲請人自陳自民國 101年間開始擔任計程車司機維生,每日 所得約為新臺幣(下同) 1,400元,每月工作25日,平均每 月收入約為35,000元,請說明聲請人目前是否仍以駕駛計程 車為業?並請陳報前開金額是否為每日淨所得(即有無已扣 除油錢、計程車靠行租牌、汽車維修保養及稅費等成本費用 ?)?並應提出聲請人目前收入之證明(例如計程車每月收 入切結證明、靠行車行名稱及聯絡方式等)。聲請人應陳報 自104年5月迄今有無兼職或其他收入來源(含薪資、佣金、 獎金、營利所得等)?如有,應一併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諸 如:薪資單、薪資袋或薪資轉帳證明、其他雇主給付薪津收 據、公司或雇用人出具之在職證明、附完整清晰內頁明細之 存摺影本等)說明每月實際所得項目及數額為何。 ㈡承前㈠,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 2年內必要支出項目中, 列有每月支出交通費13,000元,加上強制險為13,200元,請 聲請人提出支出相關證明文件(諸如:保養紀錄、加油之發 票、繳款證明等)。
㈢聲請人自陳於104年及105年時因符合低收入戶之資格,而住
居於平價住宅,為自 106年起因不符合低收入戶之資格,而 須於106年7月前搬出平價住宅,故於106年5月與兄長同住於 新北市○○區○○街00號3樓之房屋,每月分攤租金3,500元 等語,並提出聲請人原住所地(平價住宅)即門牌號碼為臺 北市○○區○○路○段00巷0號4樓房屋之繳款單為憑。請說 明「目前」與聲請人同住之人共有幾人?與聲請人之關係為 何?同住者有無共同分攤房租?並請提出房屋租賃契約及每 月房租繳付證明(若為匯款繳付,應提出匯款單或帳戶交易 明細表等資料;若為現金繳付,應說明交付情形並提出證明 文件)。
㈣聲請人自陳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內每月應分擔支出水費100 元、電費100元、瓦斯費375元,於住居於平價住宅時並未使 用室內電話等語,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 2年內有 無與他人共同分擔前開費用?聲請人「目前」有無與他人共 同分擔前開費用?聲請人「目前」每月必要支出水費、電費 、瓦斯費、室內電話費數額是否均與聲請本件更生前 2年內 相同?如否,請提供支出相關證明文件(諸如:繳款收據、 繳費證明、轉帳交易明細等);若是,亦請註明。 ㈤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 2年內必要支出項目中,列有每月 支出膳食費 6,000元,請說明聲請人「目前」每月必要支出 膳食費之數額是否與聲請更生前2年內之數額相同? ㈥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 2年內必要支出項目中,列有每月 支出生活雜支 500元,請說明聲請人「目前」每月支出生活 雜支費之數額是否與聲請更生前兩年內之數額相同?並請提 供支出相關證明文件(諸如:繳款收據、繳費證明、轉帳交 易明細等)。
㈦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內必要支出項目中,列有自106 年3月起迄今,每月支出勞保費用1,420元,另每月繳納聲請 人自己及參子黃嘉安之健保費共1,350元(每人675元)。請 說明聲請人「目前」每月支出勞保費、健保費之數額「各」 為多少?並請提供支出相關證明文件(諸如:繳費收據、發 票、轉帳交易明細等)。
㈧聲請人自陳於聲請本件更生前 2年內每月必要支出參子黃嘉 安扶養費6,000元,扶養義務人有2人等語,請說明該數額係 如何計算得來(即包含何種項目,如膳食費、手機費、學費 、補習費等)?並請提供支出相關證明文件(諸如:繳費證 明、學生證影本、學雜費收據等)。並應陳報聲請人「目前 」每月必要支出參子扶養費之數額為多少?該數額係如何計 算得來(即包含何種項目,如膳食費、手機費、學費、補習 費等)?並請提供支出相關證明文件(諸如:繳費證明、學
生證影本、學雜費收據等)。另請說明聲請人參子之扶養義 務人除聲請人以外,是否尚聲請人之前配偶莊育掬?若聲請 人之前配偶未分攤黃嘉安之扶養費用,亦請敘明原因,併請 提出黃嘉安及聲請人前配偶 2人之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 欄勿省略)、最近一個月內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及104年度、105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㈨聲請人自陳於聲請本件更生前 2年內每月必要支出母親黃鄭 玉鶯扶養費2,000元,扶養義務人有4人等語。請說明聲請人 母親有何受扶養之必要?前開數額係如何計算得來(即包含 何種項目,如膳食費、手機費、醫療費等)?並請提供支出 相關證明文件(諸如:繳費證明、診斷證明書、醫療費用收 據等)。另並請說明聲請人「目前」每月必要支出母親扶養 費之數額為多少?該數額係如何計算得來(即包含何種項目 ,如膳食費、手機費、醫療費等)?並請提供支出相關證明 文件(諸如:繳費證明、診斷證明書、醫療費用收據等)。 並請提出聲請人母親及共同扶養義務人之最新全戶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最近一個月內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 詢清單及104年度、105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二、依聲請人所提債權人清冊所示,債務發生原因僅記載「無法 償還信用卡簽帳費用」,請詳為說明債務形成之原因。三、請提出聲請人、受扶養親屬黃嘉安、黃鄭玉鶯名下於各金融 機構(包括郵局)全部存摺(包括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 保存摺等)附完整清晰封面暨內頁明細之影本(須補登資料 自開立帳戶時起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所有內頁均應連續, 請勿僅以部分內頁代替)到院為佐。
四、聲請人除富邦人壽及台灣人壽之保單外,請提出以聲請人為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各類個人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費證明 、保單質借情形,並陳報該等保單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數 額為何,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
五、聲請人陳報於104年及105年每月領有低收入戶之兒少扶助金 4,100元,惟於106年經認定屬中低收入戶,而無法再領取前 開兒少扶助金等語。是聲請人應陳報除前開兒少扶助金外, 聲請人自己、受扶養親屬黃嘉安、黃鄭玉鶯有無領有社會補 助、津貼、年金或其他補助款項,請說明每月領取金額及領 取期限,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諸如:政府機關補助公文、 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如無領取補助款亦 請分別註明。
六、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