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訴字,92年度,105號
SCDM,92,訴,105,2003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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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О五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V○○ 原名
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七二一一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V○○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未遂,處有期徒刑壹年。
恐嚇信函原本壹紙、陳文生帳戶存摺與提款卡各壹份及扣案、已寄發之恐嚇信函影本拾肆封,均沒收。
事 實
一、V○○從市售之「跳蚤市場」刊物廣告中,得知黃文宏(另案由臺灣臺南地方法 院檢察署偵查中)在販售人頭帳戶,因其缺錢花用,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於 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八日晚上十時四十七分十三秒,以其委託不知情之許智峰所申 請使用、臺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所屬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 ,搭配序號為000000000000000號之行動電話機,撥接黃文宏所 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自稱係「羅先生」,商議以新臺幣( 下同)二千七百元(起訴書誤載為三千元)之代價,向黃文宏購買臺北銀行永康 分行、戶名為陳文生、帳號為000000000000號之帳戶一個,V○○ 並同意自行負擔三百元之快遞費用後,黃文宏附上該帳戶之存摺及提款卡各一份 等帳戶用物,於同年月九日,在臺南縣仁德鄉地區,藉由「加達通運」以快遞方 式,將前揭帳戶用物寄交「羅先生」即V○○使用。詎V○○於獲得前揭帳戶用 物後,即於同年月十日凌晨零時許,在其當時位於新竹市○○路一七八巷五號四 樓之居所內,冒用國內當時所列管之通緝要犯薛球之名義,在信紙上寫下:「我 是薛球,正在通輯(按:「緝」之誤)逃亡中,命就一條,手中握有土製炸彈, 如果你希望你的診所平安無事,就在8月日前速匯50000元到以下的帳戶 ,不然診所就不要開了,不要以為我是在跟你開玩笑,8月日以前我沒收到錢 ,我就炸掉你的診所,想想家裡的妻小。PS.不得報警、張揚,否則後果自行 負責,我會小時叮著你和你的家人,直到我收到錢為止,別輕舉妄動,我隨時 會想不開的,早匯錢讓大家都好過。帳戶:台北銀行(永康分行)帳號:683 210004009陳文生」等足以威嚇他人使其交付財物內容之信函一紙,再 將該信函影印五十三份備用,並翻開電信局所印製之電話簿,隨機挑選如附表編 號一至五十三號所示、位於新竹市區之診所,逐筆填寫在標準信封上後將影印信 分別密封其內,原稿則丟棄,旋於同日凌晨二時許,在新竹市○○街郵局前郵筒 ,以郵遞方式,將分別裝有前揭影印信之信封共五十三封,寄交附表所示新竹市 地區之五十三家醫療診所,各該診所並均有收到,惟因各該醫療診所均另行報警 或通知醫師公會處理而均未依其所求匯款至陳文生帳戶,始未得逞。嗣經檢察官 指揮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新竹市警察局員警,依據0000000000 號行動電話門號之雙向通聯紀錄查悉V○○涉案情節,於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下 午四時五十分許,在新竹市○○路與新光路口處,將V○○拘提到案而查獲上情



,並扣得V○○自同年十月二十六日起所使用、搭配0000000000號行 動電話門號之序號為00000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機一具(含0 000000000號行動電話SIM卡一張)、恐嚇信十四封。二、案經新竹市警察局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訊據被告V○○,對於上開先向黃文宏購買人頭帳戶後再寫信恐嚇如附表編號一 至五十三所示之醫療診所,要求各診所匯款至指定帳戶之事實,業已於偵查中及 本院調查、審理時自白不諱,核與被害人即遭被告恐嚇取財之醫療診所負責醫師 丁○○、E○○、曾堃益、N○○及B○○等詳如附表所示之被害人五十三人等 分別指訴情節相符,並有被害人所提出、其等收執、確由被告所書寫與寄發之恐 嚇信函十四封等(詳如附表所示)在卷可資為證,被害人丁○○等人所指訴情節 應非虛假。再,經傳訊證人許智峰,其就被告因為之前積欠電話費以致於無法申 請門號而委託其代為申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使用等情,於偵 查中證述甚詳(參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七二一一號偵查卷第一一八、一一九頁), 證人黃文宏亦就其確實於「跳蚤市場」雜誌刊登廣告販售人頭帳戶,嗣有000 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持用者與其聯絡交易帳戶資料,並以快遞方式寄 交帳戶資料完成交易等情證述在卷(見九十一年度他字第三九七號偵查卷第三十 八至四十三頁),且有證人黃文宏所刊登之廣告及其登載陳文生帳戶資料筆記影 本在卷可參(見同上卷第一二六、一二七頁);此外,復有扣案序號為0000 0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機一具及臺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0000 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含行動電話機序號00000000000000 0號、000000000000000號之雙向通聯紀錄、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檢察署通訊監察案外人江婉琪所使用之0000000000號電話譯文(被告 V○○使用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與該門號通話內容紀錄)、陳 文生帳戶開戶申請書影本暨交易明細、加達快遞送貨單正本及被告V○○於九十 一年八月十三日晚上十一時四十四分許,至新竹郵局提款機,持陳文生帳戶之提 款卡查詢帳戶餘額監視影像相片二幀(附於偵查卷第五十六頁)等物在案可佐, 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被告之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 科。
二、按刑法第二百十條之偽造文書,以無制作權之人冒用他人名義而制作該文書為必 要,且以偽造他人名義之文書為必要,最高法院二十四年上字第五四五八、四十 八年台上字第三四三號判例意旨參照。今被告V○○故書寫一封內容為:「我是 薛球,正在通輯(按:「緝」之誤)逃亡中,命就一條,手中握有土製炸彈,如 果你希望你的診所平安無事,就在8月日前速匯50000元到以下的帳戶, 不然診所就不要開了,不要以為我是在跟你開玩笑,8月日以前我沒收到錢, 我就炸掉你的診所,想想家裡的妻小。PS.不得報警、張揚,否則後果自行負 責,我會小時叮著你和你的家人,直到我收到錢為止,別輕舉妄動,我隨時會 想不開的,早匯錢讓大家都好過。帳戶:台北銀行(永康分行)帳號:6832 10004009陳文生」之恐嚇信,在信件內容中,被告固然未得薛球之同意 而用其名表示其係薛球,惟,上開內容應僅能認為被告是藉薛球在國內之名氣,



冀能順利取得匯款,因被告在信中並未簽署薛球之署名,尚不足作為被告已偽造 薛球本人之名義而制作該紙私文書。故,核被告V○○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四 十六條第三項、第一項之恐嚇取財未遂罪。公訴人認被告冒用國內通緝要犯薛球 之名義,製作列載不實內容之恐嚇信函,再將信函影印寄交寄予如附表所示之被 害人丁○○牙醫診所等五十三家醫療診所之作為,另犯同法第二百十條、第二百 十六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尚有未洽。被告多次繕寫被害人地址及影印恐嚇信 之行為,均係以接續之意思,於密接之時間、地點,以類似方法分別犯同一之罪 ,為接續犯,仍屬實質上一罪。公訴人起訴事實雖未敘及被告所犯如附表編號五 一至五三號恐嚇取財之犯行,然該部分事實與公訴人起訴之編號一至五十號之恐 嚇取財犯罪事實既具有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應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 一併予以審究。另,被告一次寄發五十三封恐嚇信恐嚇五十三位被害人之行為, 已嚴重侵害高達五十三位被害人之法益,自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同種想像競合 犯,應一恐嚇取財未遂罪處斷。被告已著手於恐嚇行為之實施,然未生取得財物 之結果,為未遂犯,爰依刑法第二十六條前段之規定,按既遂犯之刑度減輕其刑 。爰審酌被告不思以正當方法賺取金錢,竟僅因一時缺錢竟犯本案,其假通緝要 犯之名嚴重影響社會治安,雖被害人事後均未匯款,然其所為已對於被害人丁○ ○醫師等人造成心理莫名之恐懼甚鉅,可由被害人均有向警方或醫師公會反應可 知,惟念及其於犯罪被發現後,對於全案坦承不諱,又主動寫信向被害人道歉( 有當庭交付予其母請其代為轉寄之信件影本在卷可憑),認其犯罪後態度良好, 應已知悔悟等一切情狀,公訴人雖向本院對被告求刑有期徒刑五年之刑期,惟有 期徒刑五年除係本罪之法定最重本刑,與被告應依刑法第二十六條前段之規定減 輕其刑有所不符外,本院認公訴人之求刑顯然過重,爰量處被告如主文所示之刑 ,以資警惕。
三、被告V○○所製作之恐嚇信函原本一紙、陳文生帳戶存摺、提款卡各一份及扣案 之已寄發之恐嚇信函影本十五封,均為被告所有,供其犯罪所用之物,雖有部分 未扣案,惟不能證明業已滅失,均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均 予宣告沒收;至於扣案之序號為00000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機 一具,雖為被告所用之物,惟並非供其犯罪所用,爰不予宣告沒收,併此敘明。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第 三項、第一項、第五十五條、第二十六條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 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邱朝智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三十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遲中慧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 龔柏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三十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第三項、第一項、 (單純恐嚇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 表:
┌──┬─────┬───┬────────┬─────────────┐
│編號│ 診所名稱 │負責人│ 診 所 地 址 │ 備 註 │
├──┼─────┼───┼────────┼─────────────┤
│ 一 │丁○○牙醫│丁○○│新竹市○○路一三│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七二一一號│
│ │診所 │ │五巷十二號 │(下稱偵查卷)第二十三頁;│
│ │ │ │ │恐嚇信:偵查卷第八十五頁 │
├──┼─────┼───┼────────┼─────────────┤
│ 二 │E○○牙醫│E○○│新竹市○○路二七│偵查卷第二十二頁; │
│ │診所 │ │之一號 │恐嚇信:偵查卷第八十六頁 │
├──┼─────┼───┼────────┼─────────────┤
│ 三 │上上牙醫診│F○○│新竹市○○路四0│九十一年度他字第四八七號(│
│ │所 │ │0號 │下稱他字卷)第二十三頁、偵│
│ │ │ │ │查卷第二十四頁 │
├──┼─────┼───┼────────┼─────────────┤
│ 四 │劉小兒科 │N○○│新竹市○○路四十│偵查卷第二十六頁 │
│ │ │ │八號 │ │
├──┼─────┼───┼────────┼─────────────┤
│ 五 │B○○牙醫│B○○│新竹市○○路一八│他字卷第四八七號第二十五頁│
│ │診所 │ │三號 │、偵查卷第二十七頁 │
├──┼─────┼───┼────────┼─────────────┤
│ 六 │地○○診所│地○○│新竹市○○路三十│偵查卷第二十八頁 │
│ │ │ │三號 │ │
├──┼─────┼───┼────────┼─────────────┤
│ 七 │蔡牙醫診所│R○○│新竹市○○路五十│他字卷第三十二頁;偵查卷第│
│ │ │ │九號 │二十九頁 │
├──┼─────┼───┼────────┼─────────────┤
│ 八 │安慎診所 │S○○│新竹民生路二五三│偵查卷第三十一頁 │
│ │ │ │號二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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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 │己○○診所│己○○│新竹市○○路二二│偵查卷第三十二頁 │
│ │ │ │五號 │ │
├──┼─────┼───┼────────┼─────────────┤
│ 十 │J○○婦產│J○○│新竹市○○街六十│偵查卷第三十三頁; │
│ │科診所 │ │五號 │恐嚇信:偵查卷第八十四頁 │




├──┼─────┼───┼────────┼─────────────┤
│十一│王外科內科│甲○○│新竹市○○街七十│偵查卷第三十四頁 │
│ │診所 │ │一號 │ │
├──┼─────┼───┼────────┼─────────────┤
│十二│未○○牙醫│未○○│新竹市○○路二八│偵查卷第三十六頁; │
│ │診所 │ │一號 │恐嚇信:偵查卷第九十五頁 │
├──┼─────┼───┼────────┼─────────────┤
│十三│Z○○小兒│Z○○│新竹市○○街一0│偵查卷第三十五頁 │
│ │科診所 │ │九號 │ │
├──┼─────┼───┼────────┼─────────────┤
│十四│惠群牙醫診│K○○│新竹市○○路一四│偵查卷第三十七頁; │
│ │所 │ │二號 │恐嚇信封(影本,附於偵查卷│
│ │ │ │ │第七十三頁) │
├──┼─────┼───┼────────┼─────────────┤
│十五│寅○○小兒│寅○○│新竹市○○○街十│偵查卷第三十八頁 │
│ │科診所 │ │六號 │ │
├──┼─────┼───┼────────┼─────────────┤
│十六│光華牙醫診│C○○│新竹市○○○街六│他字卷第二十六頁、偵查卷第│
│ │所 │ │十號 │三十九頁; │
│ │ │ │ │恐嚇信封(影本,附於偵查卷│
│ │ │ │ │第七十七頁) │
├──┼─────┼───┼────────┼─────────────┤
│十七│王子牙醫診│T○○│新竹市○○○街二│偵查卷第四十頁 │
│ │所 │ │十一號 │ │
├──┼─────┼───┼────────┼─────────────┤
│十八│午○○耳鼻│午○○│新竹市○○路二六│偵查卷第四十一頁 │
│ │喉科 │ │一號 │ │
├──┼─────┼───┼────────┼─────────────┤
│十九│永堅診所 │宙○○│新竹市○○路一七│偵查卷第四十三頁; │
│ │ │ │二號 │恐嚇信:偵查卷第九十四頁 │
├──┼─────┼───┼────────┼─────────────┤
│二十│永川牙醫診│玄○○│新竹市○○○街五│他字卷第二十七頁;偵查卷第│
│ │所 │ │四之二號一樓 │四十四頁 │
│ │ │ │ │恐嚇信封(影本,附於偵查卷│
│ │ │ │ │第七十三頁) │
├──┼─────┼───┼────────┼─────────────┤
│二一│惠生婦產科│戊○○│新竹市○○路○段│偵查卷第四十五頁; │
│ │診所 │ │五七七號 │恐嚇信:偵查卷第八十九頁 │
├──┼─────┼───┼────────┼─────────────┤
│二二│復安診所 │戌○○│新竹市○○路○段│偵查卷第四十六頁 │




│ │ │ │七三0號 │ │
├──┼─────┼───┼────────┼─────────────┤
│二三│D○○婦產│D○○│新竹市○○路一一│偵查卷第四十七頁 │
│ │科診所 │ │一巷二十五號 │ │
├──┼─────┼───┼────────┼─────────────┤
│二四│M○○小兒│M○○│新竹市○○路一九│偵查卷第四十八頁; │
│ │科診所 │ │八號 │恐嚇信封(影本,附於偵查卷│
│ │ │ │ │第七十九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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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五│誼安牙醫診│U○○│新竹市○○路一七│偵查卷第四十二頁; │
│ │所 │ │四號一樓 │恐嚇信封(影本,附於偵查卷│
│ │ │ │ │第七十四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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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六│江皮膚科診│乙○○│新竹市○○街七七│偵查卷第一三四頁 │
│ │所 │ │號一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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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七│品傑牙醫診│黃○○│新竹市○○街一五│偵查卷第一二九頁; │
│ │所 │ │0號 │恐嚇信:偵查卷第八十七頁 │
├──┼─────┼───┼────────┼─────────────┤
│二八│丙○○診所│丙○○│新竹市○○路五十│偵查卷第一三二頁 │
│ │ │ │五號 │ │
├──┼─────┼───┼────────┼─────────────┤
│二九│英慈耳鼻喉│天○○│新竹市○○路○段│偵查卷第一四一頁 │
│ │科診所 │ │三一四號 │ │
├──┼─────┼───┼────────┼─────────────┤
│三十│A○○牙醫│A○○│新竹市○○路二四│偵查卷第一三八頁; │
│ │診所 │ │0號 │恐嚇信封(影本,附於偵查卷│
│ │ │ │ │第七十二頁) │
├──┼─────┼───┼────────┼─────────────┤
│三十│貝多芬牙醫│亥○○│新竹市○○路一六│偵查卷第一三五頁 │
│一 │診所 │ │五號二樓 │恐嚇信:偵查卷第九十頁 │
├──┼─────┼───┼────────┼─────────────┤
│三二│林安復診所│P○○│新竹市○○路○段│偵查卷第一四五頁; │
│ │ │(受僱│二八七號 │恐嚇信:偵查卷第九十三頁 │
│ │ │醫師)│ │ │
├──┼─────┼───┼────────┼─────────────┤
│三三│呂外科診所│L○○│新竹市○○路○段│偵查卷第一四四頁; │
│ │ │(總務│三0四號 │恐嚇信封(影本,附於偵查卷│
│ │ │) │ │第八十一頁) │
├──┼─────┼───┼────────┼─────────────┤




│三四│酉○○牙醫│酉○○│新竹市○○路○段│偵查卷第一四八頁; │
│ │診所 │ │六六七號二樓 │恐嚇信:偵查卷第八十八頁 │
├──┼─────┼───┼────────┼─────────────┤
│三五│親親牙醫診│宇○○│新竹市○○街一一│偵查卷第一四六頁; │
│ │所 │ │一號 │恐嚇信:偵查卷第八十二頁 │
├──┼─────┼───┼────────┼─────────────┤
│三六│巳○○診所│巳○○│新竹市○○路○段│偵查卷第一四0頁 │
│ │ │ │六九六號 │ │
├──┼─────┼───┼────────┼─────────────┤
│三七│仁人診所 │癸○○│新竹市○○路○段│偵查卷第一三0頁 │
│ │ │ │五三二號 │ │
├──┼─────┼───┼────────┼─────────────┤
│三八│翰霖牙醫診│丑○○│新竹市○○路七一│偵查卷第一二八頁; │
│ │所 │ │0號 │恐嚇信封(影本,附於偵查卷│
│ │ │ │ │第七十七頁) │
├──┼─────┼───┼────────┼─────────────┤
│三九│新捷牙醫診│申○○│新竹市○○路二十│偵查卷第一二七頁; │
│ │所 │ │一號 │恐嚇信封(影本,附於偵查卷│
│ │ │ │ │第七十五頁) │
├──┼─────┼───┼────────┼─────────────┤
│四十│親民牙醫診│H○○│新竹市○○路二十│偵查卷第一二六頁; │
│ │所 │ │一號 │恐嚇信封(影本,附於偵查卷│
│ │ │ │ │第七十五頁) │
├──┼─────┼───┼────────┼─────────────┤
│四一│亞太診所 │G○○│新竹市○○路○段│偵查卷第一三三頁; │
│ │ │ │一一0號 │恐嚇信:偵查卷第九十六頁 │
├──┼─────┼───┼────────┼─────────────┤
│四二│Y○○診所│Y○○│新竹市○○路二七│偵查卷第一三一頁; │
│ │ │ │七號 │恐嚇信:偵查卷第九十二頁 │
├──┼─────┼───┼────────┼─────────────┤
│四三│天祿診所 │O○○│新竹市○○路一六│偵查卷第一三九頁; │
│ │ │ │七號 │恐嚇信:偵查卷第八十三頁 │
├──┼─────┼───┼────────┼─────────────┤
│四四│W○○小兒│W○○│新竹市○○街二十│偵查卷第一三七頁; │
│ │科診所 │ │九號一樓 │恐嚇信:偵查卷第九十一頁 │
├──┼─────┼───┼────────┼─────────────┤
│四五│I○耳鼻喉│I ○│新竹市○○路一一│偵查卷第一三六頁 │
│ │科診所 │ │六號 │ │
├──┼─────┼───┼────────┼─────────────┤
│四六│卯○○皮膚│卯○○│新竹市○○路六三│偵查卷第一四七頁 │




│ │科診所 │ │一號 │ │
├──┼─────┼───┼────────┼─────────────┤
│四七│書香小兒科│壬○○│新竹市○○路○段│偵查卷第一四三頁 │
│ │診所 │ │五號一樓 │ │
├──┼─────┼───┼────────┼─────────────┤
│四八│東大牙醫診│庚○○│新竹市○○路○段│偵查卷第一四二頁 │
│ │所 │ │三六五號 │恐嚇信封(影本,附於偵查卷│
│ │ │ │ │第七十七頁) │
├──┼─────┼───┼────────┼─────────────┤
│四九│仁和診所 │辛○○│新竹市○○路○段│偵查卷第三十頁 │
│ │ │ │五0三號 │ │
├──┼─────┼───┼────────┼─────────────┤
│五十│子○○內兒│子○○│新竹市○○路一九│偵查卷第二十五頁 │
│ │科診所 │ │六號 │恐嚇信封(影本,附於偵查卷│
│ │ │ │ │第八十頁) │
├──┼─────┼───┼────────┼─────────────┤
│五一│現代牙醫診│Q○○│新竹市北區潛園里│他字卷第二十四頁; │
│ │所 │ │六鄰西大路四六三│恐嚇信封(影本,附於偵查卷│
│ │ │ │號 │第七十二頁) │
├──┼─────┼───┼────────┼─────────────┤
│五二│美日牙科專│X○○│新竹市○○街二十│他字卷第三十七頁 │
│ │科診所 │ │五號 │ │
├──┼─────┼───┼────────┼─────────────┤
│五三│周禮賢牙醫│辰○○│新竹市東區榮光里│他字卷第四十二頁 │
│ │診所 │ │東門街六十七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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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