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債補字第260號
聲 請 人 翁木霖
代 理 人 林子陽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事件,因有如附表所示證據資料 未完備,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江春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楊其康
附表:
一、聲請人應說明現在就業狀況及收入來源並提出自民國104年7 月起迄今之每月實際所得來源及數額(含薪資、佣金、獎金 、津貼及補助)之證明文件或資料(如公司或機關出具之證 明、政府相關補助函文、附完整清晰內頁明細並補登資料完 畢之帳戶存摺影本等);並提出聲請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 摺及證券存摺(包括集保存摺)封面暨完整清晰內頁之資料 影本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請自開立帳戶時起補 登)。 '
二、聲請人應提出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全民健康保險 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各類個人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費證 明,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如無個人保險亦請 註明)。
三、聲請人應說明現與何人共住於居住處,聲請人所負擔個人相 關費用(含房屋租金、膳食、水電瓦斯、交通費、電話費、 勞健保、醫療費)之詳細計算方式,與說明工作地點,並檢 附相關資料、收據證明(如租賃契約書、租金繳納證明、匯 款證明、帳單或相關繳費收據等)。另有無其他支出項目如 國民年金保費支出?並應一併提出證明文件。
四、聲請人應說明其設籍地之房屋所有權人為何?並請提出上開 房地之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另說明系爭房屋所有權人與聲 請人間之關係為何。
五、聲請人應說明並提出其與最大債權銀行前置協商之協議書、 其還款狀況、還款金額及剩餘債務金額之相關證明文件,並 請說明聲請人與債權人協商當時每月實際所得來源及數額為 何?請說明毀諾之時間及當時每月必要支出為何?並提出毀 諾時之在職證明、薪資單(表)、薪水袋或薪資轉帳明細或 其他收入明細、如有毀諾時每月必要支出之相關繳費收據或 轉帳證明亦請一併提出。
六、聲請人是否有民間債權人,如有,積欠之債務為何?並請提 出所有債權人之債權人清冊(含民間債權人)與民間債權人 之借貸證明文件(如借貸契約等)。
七、聲請人應提出其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 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八、聲請人應說明現有強制執行案件、訴訟案件繫屬於法院之案 號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法院強制執行命令或公文 )。
九、聲請人應說明聲請人就父母扶養費之詳細計算方式並提出相 關證明文件,並請一併說明父母之財產狀況、工作狀況、投 資狀況並提出薪資證明或文件、其父母個人財產歸屬資料清 單、104年、105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於各金 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存摺(含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 除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自開立 帳戶時起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以及各類個人保 險契約書、保險費繳費證明,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 金額(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
十、聲請人應說明聲請人就子女扶養費之詳細計算方式並提出相 關證明,並請一併說明子女之財產狀況、就學狀況並提出薪 資證明或在學證明文件、其子女個人財產歸屬資料清單、10 4年、105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於各金融機構 之全部存摺及證券存摺(含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除註明 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自開立帳戶時 起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以及各類個人保險契約 書、保險費繳費證明,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 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及長女洪瑜謙之身分證字號。十一、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