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債補字第257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張菊雲
代 理 人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林永頌律師
複代理人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張天香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資料到院 ,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修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賴靖欣
附件
一、請補正及釋明本件聲請理由:請詳實說明債務發生原因、為 何積欠債務?並請補提聲請人前與最大債權金融機構進行前 置調解惟未成立,雙方所提還款方案內容差距為何?聲請人 有何不能清償之情事,請提出相關證明說明之。二、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本件聲請前2 年間之收入,如有兼職或打 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提出收入切結書、薪資袋及雇主 出具之員工在職暨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等,切勿省略 、遺漏記載,聲請人陳明於民國106 年2 月於華梵大學四爺 排骨餐廳打臨時工領取4 天薪資共新臺幣(下同)3,200 元 ,故請提出相關收入證明文件、或切結書到院為佐。三、請補正提出最新一期租賃契約及繳交房租之相關證明,並說 明聲請人目前係居於戶籍地地或租屋地址?及係與何人同住 於該屋?是否分擔家庭生活費用?如無法分擔,亦請敘明原 因理由。
四、請說明聲請人自本件聲請前2 年即104 年6 月14日迄今,有 無接受家屬扶養或親友資助必要生活支出費用?如有,請敘 明詳細情形(每月或每週、金額多寡、是否固定等),並請 提出該名家屬或親友之聯絡方式(姓名、住址、電話),聲 請人接受資助之相關證明文件等據實陳報。
五、請補正提出尚缺漏未提出之聲請人本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 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 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及所有保險單(含以聲請人 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 保險公司借款,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 為若干?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六、請補正說明聲請人尚有無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 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 ?又聲請人於聲請本件前2 年,即自104 年6 月14日起迄今 ,期間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如有,應詳述其原因情事,據 實向法院陳報。(亦即就上開財產之有償、無償( 原始或繼 受) 取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法律行為 致生得、喪、變更權利之情形)
七、請陳報說明聲請人目前於日常生活或工作上所使用之交通工 具為何?如係自有之汽機車,請提出汽機車行照影本並說明 上開車輛之現值為何?如已報廢,亦請一併提出相關文件以 資證明。
八、請陳報說明聲請人本件聲請前1 日回溯2 年內之支出情形, 即含房屋租金、膳食費、交通費、醫療費、手機設備費及通 訊費、個人雜支、家庭雜支、水電瓦斯、冷氣費、保險費等 項之所有必要支出數額情形為何?是否如聲請狀內財產及收 支狀況說明書「聲請前2 年內必要支出」欄所載?應提出相 關尚缺漏未提出之實際支出證明文件、單據例如統一發票、 消費或繳款收據、轉帳存摺內頁、醫療費用收據等據實向法 院陳報釋明支出情形及必要性,否則本院無從可證為聲請人 之必要支出項目,自不得列入計算必要生活費用數額。九、請補正敘明聲請人之家庭親屬狀況,除女兒張惠寧外,尚有 無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以及依法應負扶養聲請人義務 之人?並說明應分擔該扶養義務之人數暨義務人實際支出之 扶養金額。
【如有依法應受聲請人扶養之人,依民法第1117條規定,應 提出相關事證以釋明有何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之情 形?居住何處?目前有無工作或投資財產或土地出租等其 他收入來源?請一併提出其等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不得 省略)、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05 年度之綜 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以及生活必要費用支出各項 目之數額及計算方法(請列出具體項目、製成表冊,並提 出單據證明);又就扶養費部分是否由聲請人全額支出? 如是,其他應分擔扶養義務之人不負擔扶養費之理由為何 ?】
【所謂依法應負扶養聲請人義務之人,係指依民法第1114條 規定,應負扶養聲請人義務之人。如有,請說明人數及其 姓名?與債務人關係?並提出親屬系統圖表與其等最新之 戶籍謄本(記事內容不得省略)及聯絡方式(電話、地址 或其他可為郵務送達之地址、送達代收人等),併說明有 無扶養聲請人?如有,請提出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清算前1 日回溯2 年即104年6月14日至今,期間內所受領扶養費 用之金額及其證明文件。如無扶養聲請人,亦請敘明原因 理由。】
十、聲請人主張依法扶養子女,請說明就學狀況如何?請詳細列 出本件聲請前2 年間領取之社會補助、慈善補助款項來源、 及金額,並說明除領取補助款外,有無工作或投資財產或土 地出租等其他收入來源?請一併提出其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 產查詢清單、105 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以 及生活必要費用支出各項目之數額及計算方法(請列出具體 項目、製成表冊、並提出單據證明);又就扶養費部分是否 與配偶共同扶養而支出上開費用?如僅由聲請人全額支出, 則配偶不負擔扶養費之理由為何?
十一、請說明聲請人於本件聲請前2 年迄今,有無遭第三人強制 行扣薪?或聲請人名下財產有無涉訟或被扣押在案?如有 ,請陳報先前或目前繫屬中之訴訟或強制執行程序暨其繫 屬法院、案號、股別及執行名義。
十二、本件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則聲請人有何財產可作 為清算財團之財產?請製作資產表並附具證明文件詳述之 。(係指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股票、人 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