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債補字第240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王淑榆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資料 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4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何若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謝榕芝
附件:
一、依據聲請人提出之消費者債務清理聲請狀、財產及收入狀況 說明書所載,請聲請人說明下列事項:
㈠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中,並未記載其於聲請更生 前兩年所從事之工作及所得,就其每月收入,亦僅提出民國 106年6月及 7月之工作時數紀錄表為證。是聲請人應說明「 目前」任職於何處?工作內容為何?自104年8月起至本裁定 送達之日止,每月收入數額(含薪資、執行業務所得、佣金 、獎金、營利所得等)及實領薪資為多少?並請說明每月所 得係如何計算?每月係於何日發薪?並請提出每月所得之相 關證明文件(諸如:薪水條、薪資袋、薪資單、薪資明細、 雇主給付薪津收據、公司或雇用人出具證明、附完整清晰封 面暨內頁明細之轉帳存摺影本等)。並請提出聲請人最新勞 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105年度綜 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到院為佐。
㈡承前㈠所述,請說明自104年8月起至本裁定送達之日止,聲 請人除前開收入外,有無兼職或其他收入來源(含薪資、執 行業務所得、佣金、獎金、營利所得等)?如有,應一併提 出相關證明文件(諸如:薪資單、薪資袋或薪資轉帳證明、 其他雇主給付薪津收據、公司或雇用人出具之在職證明、附 完整清晰內頁明細之存摺影本、收入切結書等),及說明每 月實際所得項目及數額為何;如無亦請註明。
㈢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 2年內必要支出項目中,僅列舉租 屋費用新臺幣(下同)15,000元及水電費用 1,200元,並提 出臺北自來水事業處水費通知單、台灣電力公司繳費通知單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水費通知單及房屋租賃契約書為證。是 聲請人應說明其每月必要生活費用除房租及水電費用外,有 無其他費用之支出?如有,聲請人應提出其他必要費用之細 項及金額各為何,並應提出證明文件到院供參。如無,則聲 請人應說明其他生活費用係如何支出?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 件到院。如有他人為聲請人支出其他生活費用,並應提出該 他人為聲請人支出其他生活費用之證明文件到院。 ㈣聲請人有提出聯恩診所之診斷證明為證,惟為陳報醫療費用 為何,請說明聲請人「目前」每月有無支出醫療費?數額為 何?並請提供支出相關證明文件(諸如:診斷證明書、就醫 掛號單據、繳費收據、醫療費用收據、發票等)。 ㈤承前㈢聲請人自陳每月必要支出房租15,000元,並提出房屋 租賃契約書為證。惟聲請人並未提出完整之房屋租賃契約書 (如承租房屋所在地及使用範圍未記載、頁數及繳費欄未全 部提出),是聲請人應說明租賃之地址,是否即為戶籍地? 如是,請說明戶籍地房屋為何人所有?聲請人與戶籍地房屋 所有權人關係為何?併請提出戶籍地房屋之土地及建物登記 謄本。如非,請說明聲請人住所地與戶籍地不一致之原因為 何?聲請人現需承租住所地房屋居住之必要性為何?聲請人 「目前」有無與他人同住?同住者與聲請人間之關係為何? 有無共同分攤房租?前開房租有無含水電瓦斯費及管理費用 ?並請提出同住者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完整之房 屋租賃契約及繳付每月租金之相關證明文件。
㈥承前㈤,請說明聲請人於104年8月起至106年7月止之期間是 否亦係承租房屋居住,如是,亦請提出住所地房屋於前開期 間之「房屋租賃契約」及每月房租繳付證明(若為匯款繳付 ,應提出匯款單或帳戶交易明細表等資料;若為現金繳付, 應說明交付情形並提出證明文件),並說明聲請人此期間係 與何人同住?同住者有無共同分攤房租?若聲請人係於他處 租屋居住,亦請說明每月房屋租金數額為多少?併請提出「 房屋租賃契約」及每月房租繳付證明(若為匯款繳付,應提 出匯款單或帳戶交易明細表等資料;若為現金繳付,應說明 交付情形並提出證明文件)。
㈦依聲請人提出之106年7月12日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 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所載,聲請人之債權人有台北 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司、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 份有限公司、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及台新資產管 理股份有限公司,惟聲請人係於提出之「債務人清冊」,列 載前開債權人中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灣中 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滙 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及渣打(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 限公司),另於提出之「債權人清冊」,列載前開債權人中 之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是聲請人應陳報其所有債權人為何?並應陳報除金融 機構之債權人外,有無未繳納之健保費或國民年金?另有無 其他資產公司、或民間債權人存在?如有,積欠之債務為何 ?並請提出所有債權人(含健保費、國民年金、資產公司及 民間債權人)之借貸證明文件(如借貸契約等)及民間債權 人之聯絡方式,並提出「正確」之「債權人清冊」。 ㈧依聲請人提出之106年7月12日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 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所載,聲請人曾以書面向最大 債權銀行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請求債務協商而不成立 ,請說明聲請人與債權人協商不成立之原因為何?協商時債 權總額、還款期數、利率、每月應繳金額為何?協商差距為 何?併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諸如:協商不成立通知書等) 。
二、依聲請人應提出之財政部國稅局104年度及105年度之綜合所 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三、依聲請人所提債權人清冊所示,其並未記載債務發生原因, 請詳為說明債務形成之原因。
四、依聲請人所提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 用報告回覆書所示,聲請人曾擔任好彩頭食品行之負責人, 請聲請人詳為說明下列事項:
㈠聲請人對於好彩頭食品行現「各」有無任何財產上權利存在 ?
㈡好彩頭食品行於聲請人聲請本件更生前5年間(即 101年8月 至106年7月間)每月平均實際營業額為多少?請提出營業人 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營業稅申報書或相關證明文件到院為 佐。
五、請提出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各類個人保險契約書 、保險費繳費證明、保單質借情形,並陳報該等保單現有保 單價值準備金之數額為何,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六、聲請人如領有社會補助、津貼、年金或其他補助款項,請說 明每月領取金額及領取期限,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諸如: 政府機關補助公文、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
,如無領取補助款亦請分別註明。
七、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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