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債補字第222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洪啟翔
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及補提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事件,未依上開條例第6 條第1 項規定繳納聲請費新臺幣1,000 元,且有如附表所示證據資 料未完備,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伊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蘇冠璇
附表:
一、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 年內必要支出項目中,列有每月 支出伙食費新臺幣(下同)9,000 元,請說明每月支出伙食 費數額何以高達9,000 元?聲請人「目前」每月必要支出伙 食費之數額為多少?
二、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 年內必要支出項目中,列有每月 支出水、電、瓦斯費合計3,000 元,請說明聲請人「目前」 每月必要支出水費、電費、瓦斯費數額「各」為多少?並請 提供支出相關證明文件(諸如:發票、繳款收據、繳費證明 、繳費憑證、繳款單、轉帳交易明細等)。
三、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 年內必要支出項目中,列有每月 支出女兒零用錢、雜費、置裝費、補習費合計5,500 元,請 說明必須補習之原因為何?另請說明每月支出女兒文具、書 籍、置裝、零用金高達3,000 元之必要性為何?並請聲請人 提出支出女兒補習費之收據及其他費用之相關證明文件(例 如發票、繳款收據等)。
四、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 年內必要支出項目中,列有每月 存款15,000元,請說明必須存款之原因、必要性為何?並提 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銀行存摺附完整清晰封面暨內頁明細 之影本、存款憑證等)。
五、聲請人所提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係記載聲請人名 下有「裕隆、5150-KL」、「裕隆、9306-AB」汽車2 部,請 聲請人提出名下各汽車之行車執照、照片及價值證明或鑑價 證明(諸如:同年份廠牌車輛成交價證明、車行估價單等) 。
(以上應說明事項請以條例方式分段記載,證物則依序標示編號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