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債補字第191號
聲 請 人
即 債 務人 許基洲
代 理 人 趙興偉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附件所示文件到院, 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峻彬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4 日
書 記 官 黃進傑
附件:
一、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影本(含薪資存摺、證券存 摺、集保存摺等),除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 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
二、請說明聲請人是否實際居住於戶籍址?如是,請說明聲請人 與戶籍址所有人之關係為何?如否,請說明聲請人目前居住 何處?與該址所有權人之關係為何?如係租屋居住請提出聲 請人租屋居住之房屋租賃契約及租金繳納證明。三、聲請人及所扶養親屬許正河民國105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 得資料清單、許正河104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四、請說明聲請人之父親過世是否已就遺產辦理繼承登記?聲請 人所得遺產項目及數額為何?並提出向法院辦理限定繼承資 料、遺產清冊、遺產稅申報資料等相關證明。
五、請說明自民國104年6月起迄今,聲請人所有收入來源(含薪 資、佣金、獎金、補助金、營利所得等)為何?請詳實臚列 每月實際所得項目及數額,並提出聲請人所有收入來源之薪 資單、薪資袋封面、執業報酬收據、雇主給付薪津收據、公 司或雇用人出具之在職證明、附完整清晰內頁明細之存摺影 本、其他收入項目之收入轉帳交易明細、或給付收據、收入 證明等相關證明文件。
六、承上,聲請人於聲請前2年即自104年6月9日起至今如有經營 營業活動,如擺攤、網拍、開店等,請說明每月營業收入及 支出數額各為何?並提出所營營業之稅籍證明、相關記帳簿 、帳本或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或營業稅申報書及其他 可證明營業額、淨收入之證明文件。如未經營營業活動亦請 註明。
七、聲請人聲請前2年即自104年6月9日起至今之財產變動狀況: 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 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 動;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 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 )相關資料。
八、聲請人最近2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 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九、聲請人是否領有租金補助或其他社會補助、津貼?如有,請 說明自何時起開始領有各項補助?請詳實列出每月領取補助 項目、金額及領取期限各為何?並提出所有補助之相關證明 文件(如政府機關補助公文、轉帳交易明細等)。一○、請提出以聲請人為要保人及被保險人之保險契約書、保險 費用繳納證明(如續期保險送金單等),並陳報現有保單 價值準備金之金額。
一一、聲請人是否有民間債權人,如有,積欠之債務為何?並請 提出所有債權人之債權人清冊(含民間債權人)及與民間 債權人之借貸證明文件(如借據、借貸契約、借款轉帳交 易明細等)。
一二、前置協商不成立通知書。
一三、聲請人自104年6月至105年10月每月償還銀行16萬5,000元 之還款證明。
一四、聲請人自104年6月起至今每月支出廠房租金之租金繳納證 明或轉帳交易明細及房屋租賃契約書。
一五、聲請人自104年6月起至今每月支出電話費、水電瓦斯費、 保險費、勞健保費、扶養費、喪葬費、日常支出等支出之 繳費收據或轉帳交易明細。如有其他必要支出如交通費、 醫療費等,請詳實臚列支出項目及數額,並提出收據等證 明。
一六、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