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補字,106年度,130號
TPDV,106,消債補,130,201709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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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債補字第130號
聲 請 人
即 債 務人 黃周美卿
代 理 人 黃正琪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附件所示文件到院, 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峻彬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4 日
書 記 官 黃進傑
附件:
一、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影本(含薪資存摺、證券存 摺、集保存摺等),除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 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自民國104年1月起至本裁定送達之日 後。
三、聲請人105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四、請說明自104年1月起迄今,除任職於美德向邦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美德向邦公司)領有薪資外,有無其他收入來源(含 薪資、佣金、獎金、補助金、營利所得等)?每月實際所得 項目及數額為何?請提出聲請人所有收入來源(包含美德向 邦公司)之薪資單、薪資袋封面、雇主給付薪津收據、公司 或雇用人出具之在職證明、附完整清晰內頁明細之存摺影本 、其他收入項目之收入轉帳交易明細、給付收據、收入證明 等相關證明文件。
四、承上,聲請人於聲請前2年即自104年1月4日起至今如有經營 營業活動,如擺攤、網拍、開店(含網路商店)等,請說明 每月營業收入及支出數額各為何?並提出所營營業之稅籍證 明、相關記帳簿、帳本或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或營業 稅申報書及其他可證明營業額、淨收入之證明文件。如未經 營營業活動亦請註明。




五、聲請人聲請前2年即自104年1月4日起至今之財產變動狀況 :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 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 變動;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 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 等)相關資料。
六、聲請人最近5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 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七、聲請人是否領有低收入戶補助、租金補助或其他社會補助、 津貼?如有,請說明自何時起開始領有補助?每月領取補助 項目、金額及領取期限各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政 府機關補助公文、轉帳交易明細等)。如未領有任何補助, 亦請註明。
八、請提出以聲請人為要保人及被保險人之保險契約書、保險費 用繳納證明(如續期保險送金單等),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 準備金之金額。
九、聲請人是否有民間債權人,如有,積欠之債務為何?並請提 出所有債權人之債權人清冊(含民間債權人)與民間債權人 之借貸證明文件(如借據、借貸契約、借款轉帳交易明細等 )。
一○、聲請人每月必要支出醫療費、水費、電費、瓦斯費、電話 費、交通費之費用繳納證明、繳費收據、發票或費用轉帳 交易明細。
一一、請提出房屋租賃契約書暨租金繳納證明或轉帳交易明細。一二、請說明聲請人是否與家人同住?如是,是否與同住之家屬 共同分擔房屋租金及水電瓦斯費等家庭支出?如有家人共 同分擔家庭支出請說明分擔比例。
一三、聲請人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一四、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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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美德向邦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向邦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邦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