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債聲字第23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陳淑如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齊百邁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鐘培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代 理 人 柯正崑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文祺
代 理 人 簡曼純
沈智偉
張誌忠
周昱志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劉啟鵬
林子翔
洪仕翰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代 理 人 葉雅雯
黃蘭雰
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代 理 人 潘彥勳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代 理 人 陳天翔
林志淵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代 理 人 林雪娥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衫讓
代 理 人 何宏建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展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代 理 人 陳俊雄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再次聲請免責,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自民國 106年7月13日變更為翁文祺,經翁文祺具狀聲明承受訴訟, 有民事聲明承受訴訟狀、銀行營業執照、公司變更登記表等 可稽,程序上應予准許。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於民國104年7月16日經本院
104年度消債抗字第14號民事裁定不免責後,聲請人繼續清 償債務,現已償還新臺幣(下同)322,953元,達消費者債 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33條規定之數額,且各債 權銀行均已受償,為利聲請人重新再出發,爰依消債條例第 141條聲請免責等語。
三、按法院為終止或終結清算程序之裁定確定後,除別有規定外 ,應以裁定免除債務人之債務,消債條例第132條定有明文 。次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為不免責之裁 定。但債務人證明經普通債權人全體同意者,不在此限:( 一)於七年內曾依破產法或本條例規定受免責。(二)隱匿、 毀損應屬清算財團之財產,或為其他不利於債權人之處分。 (三)捏造債務或承認不真實之債務。(四)聲請清算前二年內 ,因消費奢侈商品或服務、賭博或其他投機行為,所支出之 總額逾該期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 要生活費用之半數,或所負債務之總額逾聲請清算時無擔保 及無優先權債務之半數,而生開始清算之原因。(五)於清算 聲請前一年內,已有清算之原因,而隱瞞其事實,使他人與 之為交易致生損害。(六)明知已有清算原因之事實,非基於 本人之義務,而以特別利於債權人中之一人或數人為目的, 提供擔保或消滅債務。(七)隱匿、毀棄、偽造或變造帳簿或 其他會計文件之全部或一部,致其財產之狀況不真確。(八) 故意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為不實之記載,或有其他故意 違反本條例所定義務之行為。債務人有前條各款事由,情節 輕微,法院審酌普通債權人全體受償情形及其他一切情狀, 認為適當者,得為免責之裁定,消債條例第134條亦有明文 。再按法院依本條例第133條但書或第134條但書規定為債務 人免責之裁定,應經未受清償之有債權優先權債權人之全體 同意;有債權優先權之債權人未受全部清償前,債務人不得 依消債條例第141條或第142條規定聲請裁定免責,為消費者 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41條所明定。又消債條例之立法目 的,在於使陷於經濟上困境之消費者,得分別情形依該條例 所定重建型債務清理程序(更生)或清算型債務清理程序( 清算)清理債務,藉以妥適調整其與債權人及其他利害關係 人之權利義務關係,保障債權人之公平受償,並謀求消費者 經濟生活之更生機會,從而健全社會經濟發展;消費者依清 算程序清理債務,於程序終止或終結後,為使其在經濟上得 以復甦,以保障其生存權,除另有消債條例第133條、第134 條所規定不予免責之情形外,就債務人未清償之債務採免責 主義(消債條例第1條、第132條立法目的參照)。末按消債 條例第133條規定:「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債務人有
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而普通債權人之分配 總額低於債務人聲請清算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 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者,法院應為不免 責之裁定。但債務人證明經普通債權人全體同意者,不在此 限。」故債務人如有固定收入,至少須清償2年之可處分所 得,才可獲得免責。另第141條規定:「債務人因第133條之 情形,受不免責之裁定確定後,繼續清償達該條規定之數額 ,且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應受分配額時,得聲請法院 裁定免責。」是如果債務人繼續清償達第133條所定數額而 依第141條規定聲請法院裁定免責時,法院即無裁量餘地, 應為免責之裁定(司法院97年第4期民事業務研究會第15號 研審小組意見參照)。
四、經查:
㈠本件債務人於101年6月26日具狀向本院聲請更生,並於101 年11月9日經本院以101年度消債更字第101號裁定開始更生 ,及由司法事務官以本院101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01號進行 更生程序,復經本院於102年8月5日以102年度消債清字第20 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並同時終止清算程序,嗣本院於103 年1月28日以102年度消債抗字第16號民事裁定廢棄本院102 年度消債清字第20號民事裁定中,關於同時終止清算程序之 部分,再由司法事務官以本院10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3號 進行清算程序,並因普通債權人共獲分配57,500元後終結清 算程序,經本院於104年3月20日以103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5 2號民事裁定,認債務人有消債條例第133條之不免責事由, 債務人不服提起抗告,復經本院於104年7月16日以104年度 消債抗字第14號裁定駁回抗告等情,業經本院核閱各該卷宗 無訛。
㈡經本院依職權通知全體債權人及債務人就債務人免責與否表 示意見:
1.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具狀稱:債務人清償 金額10,307元,不同意免責。
2.債權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具狀稱:債務人自不免責 確定後僅清償60,000元,不同意免責。
3.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具狀稱:債務人清償金額 8,550元,不同意免責。
4.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具狀稱:債務人清償金額22,9 05元,不同意免責。
5.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具狀稱:債務人清償 金額27,000元,不同意免責。
6.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具狀稱:債務人清償金額
44,550元,不同意免責。
7.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具狀稱:債務人清償 金額2,783元,不同意免責。
8.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具狀稱:債務人清償 金額20,955元,不同意免責。
9.債權人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具狀稱:債務人清償金額10,8 35元,不同意免責。
10.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具狀稱:債務人清 償金額12,330元,不同意免責。
11.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具狀陳稱:債權人受償金額為 18,700元,不同意免責。
12.債權人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陳稱:債務人清償 22,000元。
13.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具狀稱:債務人清償金額 13,431元,不同意免責。
14.債權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具狀稱:債務人清償 金額3,063元,不同意免責。
15.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具狀稱:債務人清償 金額5,610元,不同意免責。
16.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具狀稱:債務人清償金額 9,889元,不同意免責。
17.債權人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具狀稱:債務人清償金額 11,832元,不同意免責。
㈢查債務人於99年度之所得為102,504元、100年度之所得為39 2,657元、101年度之所得為629,004元(見本院101年度消債 更字第101號卷、10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3號卷一,第43頁 ),是債務人聲請清算(即聲請更生)前二年(即99年6月 25日至101年6月26日)之所得約為758,411元【計算式:( 102,504元×6/12)+392,657元+(629,004元×6/1 2); 並因債務人係於101年7月始開始扣薪,故101年6月25日以前 之所得仍應以101年度之總收入計算】。而債務人於聲請清 算(即聲請更生)時所陳報其個人每月必要生活費用支出為 14,000元、扶養費用為5,000元,共為19,000元,有債務人 101年6月26日聲請狀及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附卷可按(見 本院101年度消債更字第101號卷,第6至12頁)。另債務人 於101年12月28日所提更生方案中所列個人每月必要支出金 額為25,477元【包括個人膳食費5,000元、個人交通費1,000 元、房屋租金14,000元、個人勞保費890元、個人健保費434 元(原裁定載為934元)、個人日用品費1,000元、水費600 元、瓦斯費1,200元、電費600元、電話費155元、個人手機
費598元】。而依債務人出具之證物所示金額計算,債務人 所主張平均每月水費支出600元,實係平均每2月水費支出, 每月瓦斯費支出1,200元,實為平均每2月瓦斯費支出,債務 人平均每月水費及瓦斯費支出金額應分別為300元及600元, 且債務人房租虛報金額1,000元,每月房租應為13,000元等 ,認扣除上開債務人虛報之支出金額,債務人每月生活必要 支出金額應為23,577元,總計債務人於聲請前兩年間自己及 應受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數額為565,848元(23,577元× 24)。是以債務人聲請清算前二年可處分所得共758,411元 ,不論係扣除債務人原於聲請清算時所陳報聲請清算前2年 之必要生活費用及扶養費用共456,000元(計算式:19,000 元×24),或扣除前開債務人於更生方案所陳報聲請清算時 ,所陳報聲請清算前2年之必要生活費用及扶養費用共565, 848元後,均分別尚餘302,411元及192,563元。又債務人前 經本院裁定不免責後,債權人受分配322,953元,固據債務 人提出交易明細、存入憑條、收據等件附卷為憑(見本院卷 第7至34頁、第133至165頁),亦有債權人所提陳報狀在卷 可參,再據本院司法事務官於10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3號 清算程序編造並經公告確定之分配表(見本院103年度司執 消債清字第13號卷第62至65頁),債權人經確定之債權金額 、債權比例如附表「債權總額」欄、「債權比例」欄所示, 觀諸附表「聲請人已清償金額」欄及「依消債條例第133條 所定數額按債權比例計得之應受分配額」欄所示金額,足認 債務人於受不免責之裁定確定後,雖繼續清償債務,但債權 人之受償金額尚未達其應受分配金額,即核與消債條例第14 1條規定要件不符,債務人聲請免責,於法自屬無據,不應 准許。
五、綜上,本件聲請人前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3 條之情形 ,受不免責之裁定確定後,既無認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 141條所規定之應免責情形存在,則本件聲請人再次聲請免 責,應不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熊志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沈世儒
附表:
┌─────┬──────┬─────┬───────┬────────┐
│債權人 │債權總額(新│債權比例 │消債條例第133 │ 聲請人已清償金 │
│ │臺幣)(依照│ │條所定數額按債│ 額(新臺幣) │
│ │本院103年度 │ │權比例計得之應│ │
│ │司執消債清字│ │受分配額(新臺│ │
│ │第13號清算程│ │幣322,953元× │ │
│ │序時所製作之│ │債權比例,元以│ │
│ │分配表) │ │下四捨五入) │ │
├─────┼──────┼─────┼───────┼────────┤
│遠東國際商│166,500元 │4.42 % │14,275元 │10,307元 │
│業銀行股份│ │ │ │ │
│有限公司 │ │ │ │ │
├─────┼──────┼─────┼───────┼────────┤
│安泰商業銀│595,619元 │15.83% │51,123元 │44,550元 │
│行股份有限│ │ │ │ │
│公司 │ │ │ │ │
├─────┼──────┼─────┼───────┼────────┤
│中國信託商│38,527元 │1.02% │3,294 元 │2,783元 │
│業銀行股份│ │ │ │ │
│有限公司 │ │ │ │ │
├─────┼──────┼─────┼───────┼────────┤
│富全國際資│258,660元 │6.87% │22,187元 │22,000元 │
│產管理股份│ │ │ │ │
│有限公司 │ │ │ │ │
├─────┼──────┼─────┼───────┼────────┤
│滙豐(台灣)│206,312元 │5.48% │17,698元 │12,330元 │
│商業銀行股│ │ │ │ │
│份有限公司│ │ │ │ │
├─────┼──────┼─────┼───────┼────────┤
│匯誠第一資│18,944元 │0.5% │1,615元 │3,063元 │
│產管理股份│ │ │ │ │
│有限公司 │ │ │ │ │
├─────┼──────┼─────┼───────┼────────┤
│良京實業股│180,746元 │4.8% │15,501元 │18,700元 │
│份有限公司│ │ │ │ │
├─────┼──────┼─────┼───────┼────────┤
│日盛國際商│63,554元 │1.68% │5,426元 │5,610元 │
│業銀行股份│ │ │ │ │
│有限公司 │ │ │ │ │
├─────┼──────┼─────┼───────┼────────┤
│永豐商業銀│131,220元 │3.48% │11,239元 │9,889元 │
│行股份有限│ │ │ │ │
│公司 │ │ │ │ │
├─────┼──────┼─────┼───────┼────────┤
│玉山商業銀│152,859元 │4.06% │13,112元 │8,550元 │
│行股份有限│ │ │ │ │
│公司 │ │ │ │ │
├─────┼──────┼─────┼───────┼────────┤
│台新國際商│ │ │ │20,955元 │
│業銀行股份│318,384元 │8.46% │27,322元 │ │
│有限公司 │ │ │ │ │
├─────┼──────┼─────┼───────┼────────┤
│大眾商業銀│176,867元 │4.7% │15,179元 │13,431元 │
│行股份有限│ │ │ │ │
│公司 │ │ │ │ │
├─────┼──────┼─────┼───────┼────────┤
│臺灣銀行股│67,632元 │1.79% │5,781元 │22,905元 │
│份有限公司│ │ │ │ │
├─────┼──────┼─────┼───────┼────────┤
│台北富邦商│425,447元 │11.31% │36,526元 │27,000元 │
│業銀行股份│ │ │ │ │
│有限公司 │ │ │ │ │
├─────┼──────┼─────┼───────┼────────┤
│台新資產管│687,892元 │18.29% │59,068元 │60,000元 │
│理股份有限│ │ │ │ │
│公司 │ │ │ │ │
├─────┼──────┼─────┼───────┼────────┤
│新光行銷股│127,898元 │3.4% │10,980元 │10,835元 │
│份有限公司│ │ │ │ │
├─────┼──────┼─────┼───────┼────────┤
│板信商業銀│143,940元 │3.82 % │12,337元 │11,832元 │
│行股份有限│ │ │ │ │
│公司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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