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聲明異議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交聲字,92年度,63號
SCDM,92,交聲,63,200304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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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          九十二年度交聲字第六三號
  原處分機關 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
  異 議 人 達文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長榮
右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
九十二年三月六日竹監自字第裁五0-H00000000號所為之違反道路交通管
理事件裁決不服,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即受處分人所有之二六八-QC號自用大貨車於民國 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因違規遭交通部公路總局台中區監理所南投監理站扣留 車牌。惟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二十六條、第二十 九條規定,以汽車所有人為處罰對象者,移送其車籍地處罰機關處理,並於舉發 之日起四日內移送處罰機關。然交通部公路總局台中區監理所南投監理站迄至九 十二年三月六日始移轉由原處分機關即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而此期間異議人數度前往原處分機關欲繳交罰款,乃遭原處分機關以車輛牌照未送達而拒 絕受理。因之,異議人自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至九十二年三月六日止,因無 牌照無法行駛,實質上已等同受罰,而原處分機關以牌照送達該管開立裁決書後 ,執行吊扣牌照三個月部分竟自九十二年三月七日起算,異議人將蒙受重複處罰 。為此,爰依法聲明異議,並請准將交通部公路總局台中區監理所南投監理站扣 留本車車牌牌照期間計入吊扣期間等語。
二、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行為,分別由公路主管機關及警察機關處罰,受 處分人不服主管機關所為之處罰,得於接到裁決書之翌日起十五日內,向管轄地 方法院聲明異議。又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所稱之交通案件,係指違反道路交通 管理處罰條例經公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或其聯合之裁決機關處罰後,聲明異議 之案件,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條第一項、第八十七條第一項及道路交通案 件處理辦法第二條第一款分別定有明文。據此,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交 通聲明異議案件,乃係指不服公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之裁決處罰,而聲明異議 甚明。至若對裁決並無不服,而僅係就「裁決之內容」應為如何之「執行」有所 爭執,則非屬交通聲明異議之範籌。
三、經查,聲明異議人就本件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九十二年三月六日竹監自 字第裁五0-H00000000號所為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罰鍰新 臺幣六萬元,並吊扣汽車牌照三個月」之處罰,並無不服,並已依裁決內容,就 罰鍰部分繳納完畢,其係不服主管機關就「吊扣汽車牌照三個月」處罰之「執行 」,認「吊扣汽車牌照三個月」處罰之「執行」應將交通部公路總局台中區監理 所南投監理站扣留車牌牌照期間計入吊扣期間等情,業據聲明異議人法定代理人 謝長榮到院陳述明確。據此,聲明異議人就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九十二 年三月六日竹監自字第裁五0-H00000000號所為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 事件「裁決」既無不服,自非屬交通聲明異議案件,不得聲明異議。揆諸前開說



明,本件聲明異議顯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亦無從補正,應以裁定駁回。四、末按,本件聲明異議人係就裁決處罰內容「吊扣汽車牌照三個月」之「執行」有 所爭執,此部分乃屬「執行」之問題,應由「執行機關」依法妥適處理,附此敘 明。
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十八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 官 汪 銘 欽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江 靜 玲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二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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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達文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