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06年度,179號
TPDV,106,消債更,179,201709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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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債更字第179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簡吟玶
代 理 人 劉韋廷律師
複代理人  林子千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更生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次 按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更生聲請前2 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並對於前條所定事項補充陳述、提出 關係文件或為其他必要之調查,消債條例第44條亦定有明文 。參其立法理由為債務人於更生聲請前之財產變動狀況,足 以影響其清償能力及更生方案之履行,法院受理更生聲請時 ,如認為必要,自得命債務人據實報告,供作法院是否裁定 開始更生程序之參考。又債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不 到場,或到場而不為真實之陳述,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者, 應駁回之,消債條例第46條第3款亦定有明文。是債務人於 法院裁准消費者債務清理程序開啟前,基於謀求自身經濟生 活更生之目的,當以積極誠實之態度,配合法院進行各項程 式。法院雖依本條例第10條之規定,有依職權調查必要之事 實及證據之責,然基於債務人對自身財務、信用、工作之狀 況,本應知之最詳之理,且按消債條例第44條、第82條及第 46條第3款之意旨,苟債務人怠於配合法院調查,或有不實 陳述之情形,法院亦得駁回債務人之聲請,顯見消債條例藉 由課予債務人協力義務之方式,以示其確有債務清理之誠意 。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積欠債務總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572萬9,309元,前曾以書面向本院聲請消債條例前置調解 ,最大債權銀行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臺灣 中小企銀)提供180期、利率0%、每月還款新臺幣(下同)3 萬2,603元之還款方案,然此調解方案顯逾聲請人每月收入 ,聲請人無力負擔,致調解不成立,聲請人顯有不能清償之 情形,又其包含利息、違約金在內之無擔保或無優先權債務 總額未逾1,200萬元,復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 破產,為此,爰向本院聲請更生等語。




三、經查:
㈠、聲請人以其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向本院聲請消債條例前置 調解,經本院以106年度北司消債調字第15號聲請調解事件 受理在案,後依調解程序作業準則規定委由最大債權銀行臺 灣中小企銀進行調解,臺灣中小企銀主張債務人積欠債務本 金為572萬0,683元、利息12萬2,901元、違約金1萬0,170元 、其他費用1萬4,767元,並提出180期、利率0%、每期還款3 萬2,603元之還款方案,因聲請人表示無力負擔,致雙方於 民國106年4月13日調解不成立,聲請人請求進入更生程序等 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6年度北司消債調字第15號 聲請調解事件全卷宗(下稱調解卷)查明屬實,並有前置調 解債權明細表、銀行公會前置協商還款方案試算表、臺灣中 小企銀106年6月6日民事陳報狀附卷可稽(見調解卷第69頁 、本院卷二第155、215頁),堪可認定。㈡、聲請人固主張其104年間任職於雅崴家具有限公司(下稱雅 崴公司),擔任會計及業務助理,平均每月薪資1萬9,641元 、股利所得26萬9,038元,另有長虹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 稱長虹公司)股利所得9萬5,589元;105年每月平均薪資1萬 8,837元,未領取雅崴公司股利,且於105年12月經公司退股 ,另分別有長虹公司、合作金庫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下 稱合作金庫)股利所得436元、1,177元;106年1月起迄今每 月薪資2萬5,000元,106年5月起經本院106年度司執助字第3 867號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執行中等情,並據其提出勞工 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雅崴公司104至106年度薪資印領 清冊、臺北市稅捐稽徵處103、104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 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永豐銀行海山 分行一般活期儲蓄存摺封面暨內頁交易明細、本院106年5月 23日北院隆106司執助樂字第3867號執行命令、臺北市政府1 05年12月12日府產業商字第10595328700號函、106年1月6日 府產業商字第10650213500號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雅 崴公司股東同意書、雅崴公司章程修章條文對照表等件在卷 可稽,並有聲請人104、105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 明細表可佐(見調解卷第26-34頁;本院卷一第25-30、132 -135頁;本院卷二第15-17、45-59、198-199、221-227頁) 。然查:
⒈考諸聲請人臺北市稅捐稽徵處103、104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 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稅務電子 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等件可知,聲請人於104年有長虹 公司股利所得9萬5,589元、合作金庫股利所得1,114元、雅 崴公司公司股利26萬9,038元,至105年僅餘長虹公司股利所



得436元、合作金庫1,177元,復查聲請人元大證券股份有限 公司(下稱元大證券公司)證券存摺帳戶,聲請人分別於如 附表所示時間賣出如附表所示股數,有聲請人元大證券公司 證券存摺封面暨內頁交易明細在卷可按(見本院卷二第94-9 5頁),是依上開資料顯示,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2年名下長 虹公司股數有明顯變動。經本院於106年8月7日調查程序中 詢問聲請人賣出長虹公司股票之原因與用途,聲請人在庭陳 稱:於105年售出長虹公司股票係為償還剩餘對母親之借款 債務30萬元,償還之後已沒有餘額云云(見本院卷二第230 頁反面),惟聲請人於105年出售長虹公司股票淨所得共計 高達106萬5,862元(扣除手續費,詳入附表所示),此有元 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106年8月23日元證字第1060007376號函 檢附客戶交易明細表存卷可按(見本院卷二第241-24 2頁) ,以此數額償還對聲請人母親之借款債務30萬元後尚仍有餘 額,且數額非微少,顯見聲請人就剩餘款項未向本院陳報, 就其自身財產狀況有未據實陳述之情,聲請人雖稱不太記得 賣出股票之金額云云,然聲請人自99年開始即以自身資金購 買股票,衡情聲請人就交易之所得金額難以諉為不知,則其 以上揭情詞置辯,並非可採,是聲請人稱交易長虹公司股票 所得金額為償還對母親之借款債務,與實際交易所得之數額 不符,聲請人未盡據實說明義務,是否具有債務清理之誠意 ,甚有可疑。
⒉再查,聲請人曾獲取雅崴公司之盈餘分派股利,103年、104 年數額分別達71萬5,375元、26萬9,038元,而聲請人另於10 5年12月8日、106年1月9日分別將對雅崴公司出資額48萬元 、52萬元轉讓予母親周麗雲,且聲請人於105年10月19日、 同年10月21日、11月21日經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發函催告清償其擔任品誠興業 有限公司保證人之連帶保證債務,此有玉山銀行個人金融事 業處催告函、臺灣中小企業銀行仁愛分行催告函、雅崴公司 股東同意書、雅崴公司章程修章條文對照表、雅崴公司案卷 附卷可稽(見本院卷一第129-131頁、卷二第222、226-227 頁、外放卷),互核上開銀行催告函與聲請人轉讓出資額之 時序,堪認聲請人前開行為,實係隱匿及脫產行為,致其名 下財產似無法清償債務,可認聲請人之所以無法清理債務, 並非聲請人之清償能力不足,而係無還款誠意,僅欲藉由更 生程序圖免減免債務,且上開處分股票與投資之行為,足以 影響更生方案之清償條件,是以顯徵聲請人並無還款之誠意 ,而有藉消債條例逃避債務之虞。
四、綜上所述,本件聲請人雖以其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



虞為由向本院聲請更生,然經本院上開之調查,聲請人於聲 請更生前,積極隱匿名下財產,並未據實陳述,堪認聲請人 已有消債條例第46條第3款所定之情事,且聲請人未能配合 法院而為協力行為,已影響本院審核其是否已達不能清償債 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足認其欠缺清理債務之誠意,且無聲 請更生之真意,自無加以保護之必要。是本件聲請有消債條 例第46條第3款之情事,而此要件不符復無從補正,故其更 生之聲請自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五、爰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江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楊其康
附表
┌──┬──────┬────┬─────┬─────┐
│編號│ 出售日期 │出售股數│ 價金 │ 淨所得 │
│ │ (民國) │ │(新臺幣)│(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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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05年1月29日│5,000 │212,000元 │211,183元 │
├──┼──────┼────┼─────┼─────┤
│ 2 │105年2月3日 │6,000 │255,600元 │254,616元 │
├──┼──────┼────┼─────┼─────┤
│ 3 │105年3月8日 │3,000 │142,500元 │141,952元 │
├──┼──────┼────┼─────┼─────┤
│ 4 │105年3月31日│3,000 │144,150元 │143,595元 │
├──┼──────┼────┼─────┼─────┤
│ 5 │105年4月6日 │3,000 │148,500元 │147,929元 │
├──┼──────┼────┼─────┼─────┤
│ 6 │105年5月4日 │3,000 │154,800元 │154,204元 │
├──┼──────┼────┼─────┼─────┤
│ 7 │105年12月1日│207 │12,440元 │12,383元 │
├──┼──────┼────┼─────┼─────┤
│合計│ │ │1,069,990 │1,065,862 │
│ │ │ │元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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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長虹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雅崴家具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