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二三一號
原 告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成金
訴訟代理人 陳姿蓉
被 告 準盈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黃明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聲請發支付命令,經債務人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而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者,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條之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前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即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然原告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七日裁定命原告於五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並已於同年四月一日送達於原告,有送達證書乙份在卷可證 。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一紙附卷可稽,其起訴顯難認為合 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B審判長法 官 陳財旺
~B 法 官 朱耀平
~B 法 官 張紹省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二十三 日~B法院書記官 白俊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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