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法字,106年度,176號
TPDV,106,法,176,2017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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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法字第176號
聲 請 人 王正芳(即財團法人台灣漁業及海洋技術顧問社
      董事長)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台灣漁業及海洋技術顧問社捐助章
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台灣漁業及海洋技術顧問社捐助章程第二十四條,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修正條文欄所示之內容。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 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台灣漁業及海洋技術 顧問社之董事長,業經106 年7 月26日董事會第14屆第7 次 會議決議修訂捐助章程第24條(詳如附件條文對照表),爰 依民法規定,聲請為必要處分,請准予變更章程等語。三、經查,聲請人上列聲請事項,業據提出法人登記證書、捐助 章程、第14屆第7 次董監事會議紀錄、行政院農委會106 年 8 月23日農授漁字第1061315865號函、同年9 月8 日農授漁 字第1061216009號函等件為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 團法人台灣漁業及海洋技術顧問社捐助章程如附件對照表修 正條文欄所示之內容,與該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 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 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第24條第1 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羅立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奕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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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