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一六六號
原 告 朱王甜妹
即 抗告人
相 對 人 元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文發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院於九十二年三月十八日所為移轉管轄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本件原告係依據民法第七百六十七條、第一百八十四條請求,鈞 院應有管轄權等語。
二、茲查明原告係依據侵權行為、所有物返還請求權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查系爭土 地位於台北縣板橋市○○○段第一小崁段第四四之一五○、第四四之二二一號土 地,因此,本院應有管轄權,原裁定自有違誤,應予以撤銷。三、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條第一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徐玉玲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二十九 日~B法院書記官 朱家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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