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法字第156號
聲 請 人 蘇慧貞即財團法人高等教育國際合作基金會董事長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高等教育國際合作基金會捐助章程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高等教育國際合作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 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高等教育國際合作基 金會董事長,該財團法人為因應主管機關要求,經董事會第 5屆第4次董事與監察人聯席會議決議通過修定捐助章程第13 條及第17條如附件對照表所示。爰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 定,請求裁定准予變更捐助章程等語。
三、查財團法人高等教育國際合作基金會經教育部於民國94年10 月12日以台文㈠字第0940125150號函許可設立,並於94年11 月11日辦理設立登記;嗣於104年12月31日變更登記,由本 院登記處於105年1月8日發給法人登記證書後,於106年4月2 1日召開第5屆第4次董事與監察人聯席會議,決議修正捐助 章程如附件對照表所示,並報請教育部同意在案等情,有法 人登記證書、董事與監察人聯席會議紀錄、修正前後捐助章 程、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教育部106年7月26日臺教文 ㈠字第1060097636號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至60頁)。 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高等教育國際合作基金會 捐助章程如附件對照表所示,與該財團法人之設立目的並無 違背,亦不抵觸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是其聲請變更捐助章 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秋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國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