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簡上字,92年度,7號
PCDV,92,簡上,7,200304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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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簡上字第七號
  上 訴 人 莊平和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黃德賢律師
  被上訴人  乙○○         住台北縣新莊市○○○路二六五號六樓
               
  訴訟代理人 劉智園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十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林玫君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十一   日
~B法院書記官 王政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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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莊平和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