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簡上字第七號 上 訴 人 莊平和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黃德賢律師 被上訴人 乙○○ 住台北縣新莊市○○○路二六五號六樓 訴訟代理人 劉智園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十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 官 林玫君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十一 日~B法院書記官 王政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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