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法字第140號
聲 請 人 周永暉(即財團法人台灣海峽兩岸觀光旅遊協會董
事長)
代 理 人 陳沛均
相 對 人 財團法人台灣海峽兩岸觀光旅遊協會
法定代理人 周永暉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台灣海峽兩岸觀光旅遊協會捐助及
組織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台灣海峽兩岸觀光旅遊協會捐助及組織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 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 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 之處分。民法第62條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台灣海峽兩岸觀光旅遊 協會董事長,該財團法人由交通部於民國95年9月12日以交路 第0950048878號函許可設立,並聲請本院登記處於95年9月25 日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登記簿第108冊第53頁第2695號) ,因捐助及組織章程所定之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經第4屆董 事會第5次會議決議,將捐助及組織章程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 示,爰依民法第62條規定,聲請准為變更等語。查本件聲請人 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台灣海峽兩岸觀光旅遊協會捐助及組織章程 第6條如附件對照表所示,無違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亦未牴 觸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且經交通部於106年6月26日以交路字 第1060407759號函許可,其聲請應予准許。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婕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