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92年度,23號
PCDV,92,勞訴,23,200304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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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勞訴字第二三號
  原   告 甲○○
  被   告 羽泰精密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榮
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四日裁定命原告 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 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四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   官 朱耀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七   日~B法院書記官 方蟾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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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羽泰精密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