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1年度,914號
PCDV,91,訴,914,200304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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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九一四號
  原   告 鑫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黃元龍律師
        甲○○   住台北市○○○路○段八十二號十二樓之五
  被   告 漢大印刷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縣板橋市○○路○段四六五巷八一
               
  法定代理人 丙○○   住台北市○○街六十一巷十七號四樓
  訴訟代理人 乙○○   住
        林家祺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四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B法   官 朱耀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二十二  日~B法院書記官 方蟾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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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鑫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漢大印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