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九一四號 原 告 鑫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黃元龍律師 甲○○ 住台北市○○○路○段八十二號十二樓之五 被 告 漢大印刷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縣板橋市○○路○段四六五巷八一 法定代理人 丙○○ 住台北市○○街六十一巷十七號四樓 訴訟代理人 乙○○ 住 林家祺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四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 官 朱耀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二十二 日~B法院書記官 方蟾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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