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法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自字,92年度,127號
PCDM,92,自,127,200304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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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自字第一二七號
  自 訴 人 峰祥精機工業有限公司 設臺北縣土城市○○路一八三巷十一弄二
  代 表 人 林照章
  被   告 甲○○
        乙○○
右列被告因專利法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本件免訴。
理 由
一、自訴意旨詳如附件刑事自訴狀載,因認被告甲○○乙○○均涉犯修正前專利法 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百二十八條二罪嫌云云。二、按案件有「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之情形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又免訴 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二條第四款、第三百零七條 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專利法業經立法院三謮通過修正,並經總統於九十二年二月六日以華總一 義字第0九二000一七七六0號令公布,依該法第一百三十八條規定,除其中 第十一條自同年月八日生效施行外,其餘條文另經行政院以九十二年三月三十一 日院臺經字第0九二00一六七一九C號函定自九十二年三月三十一日生效施行 ,同時刪除原第八十三條、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百二十八條 至第一百三十一條,是觀諸修正後之專利法已廢止其刑罰,揆諸前揭說明,本件 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免訴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二條第四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四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趙義德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陳秀慧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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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峰祥精機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