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06年度,285號
TPDV,106,建,285,201709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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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285號
原   告 啟嘉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亨全
被   告 新達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亮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之法院不能 行使職權者,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訴之原因事實發生於 被告居所地者,亦得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 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 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之住所地係設於臺北市○○區○○○道0段000號, 且依兩造間所簽訂之台中榮民總醫院行動電話涵蓋共構工程 合約書,第27條約定係合意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 轄法院,本院就本事件自無管轄權,揆諸首開說明,應由臺 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本院起訴,顯有違誤,爰依職 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依首開規定,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雅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陳惠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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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啟嘉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達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