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06年度,265號
TPDV,106,建,265,201709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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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265號
原   告 兆明技術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段喜賢
訴訟代理人 連鳳翔律師
被   告 捷邦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湘麒
訴訟代理人 曾大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 法院,民事訴訟法第 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 明文。次按,因契約涉訟者,如經當事人定有債務履行地, 得由該履行地之法院管轄,同法第12條亦有明文。是關於契 約履行地之約定,無論以文書或言詞,抑以明示或默示為之 ,是否與債權契約同時訂定,固均無不可,即其履行地定有 數處或雙務契約當事人所負擔之債務雙方定有互異之債務履 行地者,各該履行地之法院亦皆有管轄權,惟必以當事人間 有約定債務履行地之意思表示合致,始有該條規定之適用。 又管轄權之有無,應依原告主張之事實,按法律關於管轄之 規定而為認定,最高法院 65年度台抗字第162號判例意旨可 資參照。
二、經查,本件原告固主張依兩造於民國102年3月22日簽訂之「 辦公室與倉庫追加地坪、門禁、網路、監視、消防工程」工 程承攬合約書、102年1月30日簽訂之「天車工程」工程承攬 合約書、102年5月30日簽訂之「AM廠冷卻水配管工程」工程 承攬合約書、102年1月17日簽訂之「辦公室與倉庫工程」工 程承攬合約書、102年6月18日簽訂之「全廠區共用項目環氧 地坪追加合約」工程承攬合約書、102年3月22日之簽訂「辦 公室與倉庫追加電腦室內隔間裝置工程」工程承攬合約書、 102年6月18日簽訂之「辦公室與倉庫追加合約二」工程承攬 合約書等承攬契約(下合稱系爭承攬契約),由原告向被告 承攬位於桃園市○○區○○路000巷000號之工程,然被告於 工程驗收完成後尚欠新臺幣474萬0,750元迄未給付,而向本 院提起本件訴訟。然本件被告營業所設於新竹縣○○鎮○○ 里○○○0○0號,且兩造係因系爭承攬契約涉訟,而該承攬 契約之履行地為桃園市○○區○○路000巷000號等節,有本 院依職權查調之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明細)、系爭



承攬契約書附卷可佐,並經被告於106年8月3日以民事答辯 狀陳明在案,揆諸前開規定,本件訴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有管轄權,而本院並無管轄權。審酌本件 倘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顯增被告應訴之煩,即被告需至 非住所地管轄法院之法院應訴,顯有應訴不便、勞費之情, 對於被告顯失公平,認應由被告營業所所在地管轄法院即臺 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較為妥適。是以,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 院起訴,顯有違誤,爰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即臺灣新竹 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世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洪彰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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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捷邦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兆明技術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