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2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經濟部工業局
法定代理人 呂正華
訴訟代理人 侯俊安律師
被 上 訴人
即 被 告 紘暘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欣怡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紘暘營造有限公司間因106年度建字第26
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壹佰貳拾陸萬參仟壹佰參拾貳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
臺幣貳萬零參佰伍拾玖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
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7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李桂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郭書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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