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06年度,200號
TPDV,106,建,200,201709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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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200號
反訴 原告 安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憲德
訴訟代理人 高亘瑩律師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乙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
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核
定為新臺幣16,631,76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拾伍萬捌仟肆佰
參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林晏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陳憶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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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安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乙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