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92年度,232號
PCDM,92,簡,232,200304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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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二年度簡字第二三二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乙○○
右列被告等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三六
二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竊盜,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乙○○收受贓物,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二、前項犯罪事實,有㈠、被告甲○○乙○○於警訊及偵查中之自白。㈡、被害人 張雅婷於警訊及偵查中之指訴。㈢、遊戲橘子數位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系爭張雅婷 帳號證明書一紙、及遊戲歷程影本一份可證,被告罪證明確。三、核被告甲○○竊取被害人張雅婷在天堂遊戲網站上之虛擬財物電磁紀錄,所為係 犯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之普通竊盜罪。被告乙○○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四 十九條第一項之收受贓物罪。爰審酌被告二人之犯罪手段及侵害法益均屬輕微, 犯後已以新臺幣三千元與被害人張雅婷和解,被害人張雅婷並表示不願追究、被 告二人犯後自白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 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被告二人前均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因一時失慮,偶罹刑典,事後已坦承犯行, 深具悔意,經此刑之宣告後,應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暫不執行其刑為 當,均予以宣告緩刑二年,用啟自新。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 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四 條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簡易庭
法 官 林淑婷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廖貞音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二十三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
收受贓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為牙保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



下罰金。
因贓物變得之財物,以贓物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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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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