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小上字第119號
上 訴 人 梁麗蘭
被 上訴人 范辰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3 月15
日本院臺北簡易庭105 年度北小字第2571號第一審小額民事判決
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為當事人對於所受不利益之終局判決聲明不服 之方法,受勝訴判決之當事人,自無許其提起上訴之餘地; 至當事人所受判決是否對其不利,應以判決主文為準,若說 明主文之理由雖於當事人有所不利,亦在不許上訴之列,最 高法院22年上字第3579號、18年上字第1885號判例意旨可參 。
二、查本件上訴人為原審訴訟中之被告(下稱上訴人),原審就 被上訴人即原審原告(下稱被上訴人)起訴主張上訴人給付 票款,業已判決被上訴人之訴駁回,有原審判決存卷可按, 則對照被上訴人訴之聲明與原審判決主文為形式上之觀察, 本件上訴人乃受勝訴判決之當事人,並無上訴利益而不得上 訴。是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其情形屬非可以補正,爰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第444 條第1 項規定,以裁 定駁回其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 法 官 林玉蕙
法 官 劉娟呈
法 官 黃愛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曉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