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家訴字第72號
反 訴原 告 柯孫豪
訴訟代理人 張金盛律師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吳怡儒間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反訴
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玖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玖萬零壹佰元。茲依家事
事件法第五十一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
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曾怡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