酌定未成年子女臨時會面交往方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家親聲字,106年度,224號
TPDV,106,家親聲,224,201709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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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家親聲字第224
聲 請 人 吳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紀芸潔間聲請酌定未成年子女臨時會面交往
方式,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香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何明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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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