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家親聲字第224號聲 請 人 吳光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紀芸潔間聲請酌定未成年子女臨時會面交往方式,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一、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香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何明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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