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家親聲字第205號
聲 請 人 高士媜
相 對 人 劉玉雯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女,其國中畢業後,因父 母離婚後,聲請人即由父親扶養長大,與相對人多年未有互 動,為此請求免除聲請人對相對人之扶養義務。二、按直系血親相互間,固互負扶養義務;受扶養權利者,以不 能維持生活為限,民法第1114條第1 款、第1117條定有明文 。從而,直系血親尊親屬如能以自己財產維持生活者,即無 受扶養之權利,扶養義務本無從發生,自無請求減輕或免除 之必要。
三、經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女,有兩造戶籍謄本附卷可憑。而 參酌本院依職權調閱相對人財產所得資料之結果,相對人於 民國103 年至105 年度,給付總額各為新臺幣8 萬936 元、 10萬371 元、2 萬5312元,每年均有固定股利所得,亦有五 筆財產(股份),市價約24萬7,290 元,並非無資力可維持 生活,自無須受聲請人扶養,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扶養義 務尚無從發生,而無請求減輕或免除之必要。本件聲請自無 理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香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何明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