閱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家聲字,106年度,383號
TPDV,106,家聲,383,2017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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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家聲字第383號
聲 請 人 澳盛(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宏瑞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聲請人閱覽本院一○一年度繼字第一○三六號陳報遺產清冊事件卷宗。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 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 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 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第一項及第二項定 有明文。依非訟事件法第四十八條規定,上開規定於非訟事 件準用之。依家事事件法第九十七條規定,家事非訟事件準 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劉川豹之債權人,聲 請人欲瞭解被繼承人死亡後,其繼承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之 相關資料,故聲請閱覽相關卷宗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就其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據其提出房屋貸款申 請表、被繼承人除戶謄本、金管會函(均影本)為證,足認 聲請人已盡釋明與前揭事件之法律上利害關係,是聲請人之 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曾怡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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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澳盛(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