閱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家聲字,106年度,368號
TPDV,106,家聲,368,201709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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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家聲字第368號
聲 請 人 臺灣永旺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橋明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許聲請人閱覽、抄錄或攝影本院105 年度監宣字第56號卷內文書。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臺灣永旺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與本院 105 年度監宣字第56號監護宣告之相對人林游月華有債權債 務關係,為保障債權。為此,爰依法聲請閱覽相關卷宗等語 。
二、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 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 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 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 條第1 、2 項定有明文。依 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48條規定,上開規定於 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
三、經查,聲請人與本院105 年度監宣字第56號監護宣告之相對 人林游月華債權債務關係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臺灣士林 地方法院101 年度司促字第16980 號支付命令為憑,堪認聲 請人業已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與上開事件之法律上利害 關係。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溫宗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妤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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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永旺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