閱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家聲字,106年度,361號
TPDV,106,家聲,361,2017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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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家聲字第361號
聲 請 人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朝崇
代 理 人 高鈺雯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聲請人閱覽、抄錄或攝影本院98年度繼字第692號陳報遺產清冊事件卷內文書。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 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 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 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及第2 項定有明文。 又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48條規定,上開規定 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邵怡聲之債權人,因 被繼承人死亡,茲聲請人為明瞭其繼承人繼承之情形,爰為 本件聲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就其為被繼承人邵怡聲之債權人乙節,據其提 出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債權讓與證明書及刊報公 告、本院家事庭函、信用卡申請書影本、戶籍謄本等件(均 為影本)為證,堪認聲請人已盡釋明與前揭事件之法律上利 害關係之能事。是參酌前述說明,聲請人所為本件聲請,於 法有據,應予准許,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鞠云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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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