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家聲字第336號
聲 請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江文良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許聲請人閱覽、抄錄或攝影本院99年度繼字第904號卷內文書。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 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 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 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及第2 項定有明文。 又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48條規定,上開規定 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李榮祺之債權人,為瞭解 被繼承人遺產狀況及遺產清冊以保障債權,故聲請閱覽相關 卷宗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就其被繼承人李榮祺之債權人乙節,據其提出 本院家事法庭函等件為證,堪認聲請人已盡釋明與前揭事件 之法律上利害關係之能事。是參酌前述說明,聲請人所為 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可准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8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彭南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尹遜言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