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易字,91年度,2272號
PCDM,91,易,2272,20030416,4

1/1頁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二二七二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右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業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七三九四號),本
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乙○○以詐術使第三人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又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緩刑叁年。
事 實
一、乙○○與甲○○係朋友關係,乙○○於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十九日或同年月二十日 某日,於借用甲○○自用小客車駕駛之時,見該車前座置物箱內有甲○○申請持 有、所有權屬發卡銀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中國信託銀 行)之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之信用卡一枚,竟意圖為自 己不法之所有,竊取得手(起訴書誤載為:於九十一年三月初在甲○○位於永和 市住處竊取,應予更正)。乙○○竊得該枚信用卡後,隨即意圖為第三人北見吉 弘之不法利益,基於詐欺得利之犯意,於同年二月二十七日(起訴書誤載為:九 十一年三月七日),在位於臺北市中正區○○○路○段三六號之英屬維京群島商 加州健康事業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下簡稱:「加州健康俱樂部」)內,利用其 係該俱樂部職員,有收取會員所繳會費並自行核對簽帳單之機會,冒用上開信用 卡刷卡,並在簽帳單上簽署自己之姓名,以此方式,代不知情之日籍會員北見吉 弘繳交將北見吉弘於該俱樂部會員金卡會籍升級為皇家加值會籍所需費用新臺幣 (下同)二萬二千八百八十八元,致使中國信託銀行之電腦系統誤判係卡號00 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之合法持有人刷卡消費,同意支付上開 款項,並致使上開俱樂部之稽核人員於翌(二十八)日進行查核時,誤信係該枚 信用卡合法持有人刷卡支付該項升級費用,陷於錯誤,將北見吉弘之會員升級為 皇家加值會籍,使北見吉弘取得皇家加值會籍所得享受服務之不法利益。同年三 月六日十三時三十七分許,乙○○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 意,至位於臺北縣中和市○○路二六0號之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中和站,出示 上開信用卡,假冒其係信用卡合法持有人,以八百二十元之價格詐購汽油,致使 中國信託銀行之電腦系統誤判係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信用 卡合法持有人刷卡購貨而同意支付貨款,並使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中和站人員 誤信乙○○係該枚信用卡合法持有人,將乙○○所購買之汽油商品交付乙○○受 領(即灌入乙○○駕駛之汽車)(因上開信用卡係中國信託銀行發行之中國石油 股份有限公司聯名卡,依中國信託銀行與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之約定,持此類 聯名卡至該公司加油站加油,無須在簽帳單上簽署持卡人姓名,故無在簽帳單簽 名之問題)。嗣於九十一年三月九日凌晨,甲○○發現上開信用卡遭竊,經電告 發卡銀行掛失,始知為人盜刷,遂報警處理,並向乙○○查問,經乙○○坦承竊 走信用卡,而為警查獲。




二、案經被害人甲○○訴由臺北縣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報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 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訊據被告乙○○對於其右揭竊盜及盜刷信用卡消費之事實,均坦承不諱,並經告 訴人甲○○指訴及證人即「加州健康俱樂部」人員王曉輝證述綦詳,且有中國信 託銀行出具之冒用明細表、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中和站之消費簽帳單影本、北 見吉弘在「加州健康俱樂部」之繳費紀錄各一份附卷可稽。查被告使用上開信用 卡,既未經甲○○同意,而售賣商品或提供服務之人員,若得知被告係未經授權 假冒他人名義使用信用卡,應不會同意售賣商品或提供服務,且持他人信用卡消 費,名義上應負擔消費款支付責任者,為信用卡名義人,而非被告,被告係具有 常識之成年人,對此應有所認知,再參以被告事後並未將盜取之信用卡返還甲○ ○,而自行處分(丟棄),為被告供述明確,是被告於竊取上開信用卡之際,應 有不法所有之竊盜犯意,而其明知其係未經授權,卻仍冒用該枚信用卡消費,亦 顯有為自己不法所有及為第三人(北見吉弘)不法利益之詐欺犯意。被告竊盜、 詐欺得利、詐欺取財犯行,均洵堪認定。
二、論罪科刑部分:
㈠被告取得甲○○信用卡,雖然係利用向甲○○借用自用小客車駕駛之機會,於 該小客車內取得者,惟被告就小客車本體,固因借貸關係而持有,但對於置於 該小客車置物箱內之甲○○信用卡等物,甲○○既無連同小客車一併借予被告 持有之意思,則該枚信用卡持有關係應未隨同小客車持有關係之移轉一併移轉 予被告,該枚信用卡仍非被告所得自由支配者,被告對之原無支配力之可言, 被告打開小客車置物箱將內中之信用卡竊走,仍屬破壞甲○○原持有關係,而 建立新的自己持有關係之竊取行為。核被告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竊取甲○ ○持用之信用卡一枚之行為,應成立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之普通竊盜罪。 ㈡按持信用卡消費之人,必須提出信用卡證明其係合法持有人,方得取得所購買 之商品或服務,為眾所周知之事實,是信用卡之使用與持用者身分之真實與否 ,在交易上應具有不可分割之關連性,依交易常規,售賣商品或提供服務之人 員若得知購買者係未經授權使用他人之信用卡,當不會同意售賣商品或提供服 務。又按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罪係以侵害他人財產法益為本 質,固以被害人有財產上之損害為必要,惟刑法詐欺取財罪既是以使用詐術使 人交付具體物體為犯罪構成要件,應認屬對於個別財產之犯罪,被害人因受詐 欺而交付個別財物,其由於此一交付行為喪失對於個別財物之占有、使用、收 益、處分等權益,應構成財產之損害,縱使行為人有給予相當之代價,或被害 人可自其他途逕獲得補償(如商店得依據信用卡契約之法律關係,獲得損害填 補),亦復如此,尚無礙於詐欺取財罪之成立(日本最高裁判所昭和三十四年 九月二十八日決定意旨、日本東京高等裁判所昭和五十六年二月五日裁判意旨 參考)。又若行為人冒用他人信用卡所取得者,非具體個別之財物,而係服務 或得取得一定服務之資格,則屬財產上不法利益,應構成詐欺得利罪。是被告 意圖為第三人北見吉弘不法之利益,冒用上開信用卡,以詐術使「加州健康俱 樂部」將北見吉弘會員資格升級,使北見吉弘得該財產上不法利益,所為係犯



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二項之詐欺得利罪。公訴人誤被告該次刷卡行為係調借 現金,認被告該次犯行應成立同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罪,尚有未洽,其此部分 起訴法條應予變更。被告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冒用上開信用卡,以詐術使 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中和站人員交付汽油予被告之行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三 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罪。
㈢被告所犯竊盜罪與詐欺取財罪、詐欺得利罪二罪間,各有方法、目的之牽連犯 關係,固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分別從一重之詐欺取財罪、詐欺得利罪 處斷,惟其所犯之詐欺取財罪、詐欺得利罪,犯意個別,罪名、構成要件互異 ,應分論併罰。
㈣茲審酌被告本件犯罪所詐得財物、利益之價值,其現已將冒刷信用卡之總金額 計二萬三千七百零八元全數交付補償予中國信託銀行,中國信託銀行並將其中 之二萬二千八百八十八元支付予受詐欺之「加州健康俱樂部」,有繳款證明書 、電話查詢登記表各一份附卷為證,並經證人王曉輝到庭證述明確,及被告最 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 折算標準,併定其應執行刑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末查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 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 察署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各一份在卷可按,念其事後已補償各被詐欺人、銀行 之損失,最後又已坦承犯行,表明悔意,經此偵審教訓,當知警惕,應無再犯 之虞,本院認對其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宣告緩刑叁年,以勵自新 。
三、被告因加油等行為所取得之簽帳單各一紙,均業已遺失不知所蹤,且其上均無任 何偽造之簽名,為被告供明在卷,爰認無宣告沒收之必要,附此敘明。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條,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二項、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謝宗甫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十六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復生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 黃美雲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二十四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