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一年度交重附民字第一0號
原 告 甲○○
丙○○
送達代收人 劉陽明律師
被 告 丁○○
大豐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右列被告因本院九十一年度交訴字第三四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
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
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十八 日
審判長法 官 潘 長 生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五 日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