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致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交重附民字,91年度,10號
PCDM,91,交重附民,10,200304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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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一年度交重附民字第一0號
  原   告 甲○○
        丙○○
        送達代收人 劉陽明律師
  被   告 丁○○
        大豐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右列被告因本院九十一年度交訴字第三四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
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
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十八  日
 審判長法 官 潘 長 生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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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豐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