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訴字,91年度,1145號
CHDM,91,訴,1145,200304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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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一四五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選任辯護人 林世祿律師
右列被告因違反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一年度
偵字第四六六一號),本院改依通常程序判決如左:
主 文
乙○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乙○明知其所有坐落彰化縣花壇鄉○○○段七一五地號土地 之使用分區為山坡地保育區○○○段七一三地號、六八一地號同為山坡地保育區 並為他人所有之土地,竟於民國九十年五月間,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擅自在 上開自己及他人私有之山坡地上,整地並填土做地基,並於其上搭建鐵皮房舍, 據為己用,並排除他人使用,共計占用他人私有山坡地面積十九點四四平方公尺 (占用地號及面積詳如附圖即彰化地政事務所土地複丈成果圖所示),因認被告 違反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十條不得在他人山坡地內擅自占用、開發之規定,應 依同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論處,所涉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二項之竊佔罪嫌部分 因法條競合不另論處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推定其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 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分別 定有明文。公訴人認被告涉有右述犯嫌,係以土地所有權人甲○○、李漢郎、李 山畑、李錫勳等人於警訊中之指述,惟其主要論據。訊據被告堅決否認擅自占用 他人之山坡地,辯稱:確實曾得到土地所有權人的同意才興築鐵皮屋,沒有主觀 之犯意,當初因為檢方在調查其他案件,前述證人因恐涉案,故於警訊中否認同 意被告使用該地等語。
三、經查:依卷附之複丈成果圖顯示,被告所建築的鐵皮屋大部分坐落在自己所有地 號「七一五」之土地上,即地籍圖上所標示A1之位置(合計為五八九‧三一平 方公尺,為鐵架造主建物),而被告所占用之他人土地於圖上各標示A2(十三 ‧○八平方公尺,為鐵架造之主建物)、B2(四‧五四平方公尺,為鐵架造之 主建物至滴水處)、C2(○‧八二平方公尺,為鐵架造之遮雨棚),及C3( 一平方公尺,為鐵架造之遮雨棚),其中A2、B2、C2之地號為七一三,依 土地登記謄本上顯示之所有權人為甲○○(應有部分為二分之一),及李山畑、 李錫勳(應有部分各為六分之一),及李漢郎、李明棕、李明燦(應有部分各為 十八分之一),另地號六八一號之土地所有權人則為武秋梅,此有土地登記謄本 五張在卷可稽。復查:證人甲○○於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日到本院具結證稱:「 被告建鐵皮屋時有告知我,我告訴他,這是共有土地,如以後需分割或合建時, 經過實測假如有占用到我土地,再拆除建築物把土地還給我即可。我們沒有協議 書,都是口頭表示而已…該土地雖係共有,但我可以作主,我應有部分為二分之 一,其他人共有另二分之一,其他共有人說只要我同意即可,他們沒有意見,土 地有經過共有人合議分管,我的建築物就位於七一三號土地左下角處,被告說他



的鐵皮屋沒有申請電力,就向我借電力使用」等語,此與警訊筆錄簡略記載證人 甲○○不同意被告使用該地等語,已不相符,從而警訊筆錄所記載相關證人之陳 述是否與實情相符,即有疑義。查證人甲○○之建築物坐落於與被告毗鄰之七一 三地號上,其既證稱曾經同意被告使用土地,且提供所需電力,而被告辯稱伊不知道該土地屬於共有,認為已經徵得證人甲○○同意,堅稱伊無擅自使用上述編 號七一三土地之犯罪認識等語,即屬有據。另公訴人認為被告占用訴外人武秋梅 所有之六一八地號土地(即地籍圖上標示C3)之部分,辯護意旨以「地籍圖所 示僅占用一平方公尺,該處原是鐵皮屋遮雨棚越界至鄰地上空,實際上並未占用 到鄰地本身,與竊占之構成要件不同,亦無法認為有竊占故意,其目前已經將遮 雨棚剪除」等情,關於被告主觀上無擅自使用之犯意,已提出相當說明,此部分 所占用遮雨棚面積僅一平方公尺,被告辯稱無擅自占用之故意,自有可能,惟公 訴人認為被告故意擅自使用此部分土地之事實,則未提出相關積極證據足以證明 ,難以遽認被告主觀上有擅自占用他人土地之犯罪故意。此外,復無其他依法應 為職權調查之事項,無以認定被告確有公訴人所指之犯行,應認被告犯罪不能證 明,爰依前述法律之規定,依法諭知被告無罪。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廖曉萍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三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余 仕 明
法 官 施 坤 樹
法 官 黃 玉 齡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須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法院書記官 許 騰 云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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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